凡是依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無論公司大小,若尚未發行股票予股東,或擬增資發行股票,擬發行公司債募集資金者,均須洽妥由經濟部核定之簽證機構,辦理證券簽證以控制其發行量,以防止證券之溢發或偽造,保障社會大眾的投資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