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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立案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之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受3輛限制

(2018/4/2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為落實社會福利政策,已立案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受3輛限制。

該局進一步表示

上述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應向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並持前開證明函至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驗車及核(換)發註記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後,再檢具以下文件向該局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1)立案證明(辦理法人登記者應附法人登記書)。

(2)組織章程。

(3)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函。

(4)載明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

(5)車輛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