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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贈與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一定能節稅

(2018/01/0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夫妻相互贈與土地,得自行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申請不課徵,未必真能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由於土地增值稅是依土地現值漲價倍數,採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即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總額,未達1倍部分,按20%計徵;1倍以上未達2倍部分,按30%計徵;2倍以上部分,按40%計徵。

而夫妻相互贈與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日後移轉給第三人,是以該土地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屆時土地漲價倍數可能提高,須適用較高稅率,稅負反而增加。

該局特別提醒,夫妻間因贈與移轉土地,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考量將來土地可能的漲幅及是否有計畫移轉給第三人等,再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