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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17

1.自有合法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房屋稅可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 (2019/01/0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工廠符合下列要件者,房屋稅可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稅率1.5%):

1.領有合法工廠登記證。

2.工廠房屋為其自有。

3.供自有工廠者直接生產使用,指從事生產所必需的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

自有工廠如嗣後轉租,因非自行生產使用,不符房屋稅減半徵收之規定,房屋稅應恢復按營業用稅率徵收(稅率3%),又房屋如供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使用,亦非為直接生產使用範圍,房屋稅亦應按營業用稅率徵收。

而所謂自有工廠,係指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所有;工廠如為獨資者,房屋應為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稅務局提醒您,如果自有工廠符合上述要件,請於30日內向房屋所在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護您的租稅權益,逾期申報者,始自申報當月份起適用。

而工廠如原經核准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房屋稅,而嗣後已轉租或供非直接生產使用者,亦請於30內檢附有關文件(如租約),向房屋所在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免發生漏稅情事而遭受罰鍰。

 


2.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未依限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仍不能免除漏稅罰(2019/01/09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納稅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如未依限申報而有漏稅情形,除了補繳應納稅額外,仍應依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

縱使房屋已向主管機關申請臨時工廠登記,與依法申報房屋稅籍係屬二事,亦與行政一體無涉,如經查獲未依限申報而有漏稅情形,仍不能免除漏稅罰。

 


3.工廠如同時符合兩款減半規定者,房屋稅之徵免? (2019/01/10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經核准立案之工廠如同時符合兩款房屋稅減半規定者,得同時享有兩款租稅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

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四、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之房屋。」領有工廠登記證並於自有房屋生產使用之工廠,已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在案,日後因災害致房屋毀損達3成以上不及5成,符合前揭減半規定者,原已減半課徵之房屋稅得享有再減半核課之優惠。

地方稅務局特別一併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情形,納稅義務人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變更,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4.供停車場使用之地上房屋不能免徵房屋稅(2019/01/10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設置停車空間供停放車輛使用,如未收取費用、未出租且未涉營業行為,應免徵房屋稅。

但地上房屋供停車使用,尚無免徵之規定,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供停車場使用之地上房屋,如有收費者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未收費者,則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5. 夫妻贈與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一定能節稅(2018/01/0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夫妻相互贈與土地,得自行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申請不課徵,未必真能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由於土地增值稅是依土地現值漲價倍數,採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即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總額,未達1倍部分,按20%計徵;1倍以上未達2倍部分,按30%計徵;2倍以上部分,按40%計徵。

而夫妻相互贈與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日後移轉給第三人,是以該土地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屆時土地漲價倍數可能提高,須適用較高稅率,稅負反而增加。

該局特別提醒,夫妻間因贈與移轉土地,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考量將來土地可能的漲幅及是否有計畫移轉給第三人等,再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

 


6. 自用住宅用地所有權人死亡後,繼承人應重新申請適用(2019/01/0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自用住宅用地適用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除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外,尚須符合下列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因此,上述條件係以土地所有權人為適用主體,如原所有權人死亡,其適用主體已消滅,且依民法第1147條及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無論有無辦妥繼承登記,已取得所有權。故其所有權既已發生移轉,雖仍供住宅使用,並非當然可以繼續適用特別稅率,尚須視新所有權人(即繼承人)是否符合上述條件而定。

是以,無論係因繼承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自用住宅用地之新所有權人,仍應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始能繼續適用特別稅率;否則,應恢復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

 


7. 房地分屬兄妹所有,地價稅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018/01/07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邇來有民眾林先生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詢問,自己有筆土地,地上房屋為妹妹所有,戶籍供母親設籍居住,地價稅可不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依土地稅法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規定,土地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須符合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外,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還必須是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由於兄弟姐妹屬旁系親屬關係,房屋及土地分別為兄弟姐妹所有時,並不符合土地稅法規定,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在辦理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可考慮所有權登記為同一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名義,以避免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