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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2/22

1.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檢附居間仲介事實證明文件(2019/02/19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本局表示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雖提示合約及匯款證明,惟未提示確有提供仲介勞務及相關證明文件供查核,無法證明確有居間仲介事實,則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費用。

本局舉例說明

A公司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給付B公司佣金支出10,740,000元,經國稅局以未提示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剔除補稅。

A公司申請復查,主張其在B公司協助下,對C公司銷售額逐年成長,證明確有仲介事實,已檢附合約、匯款單、INVOICE及B公司登記資料等證明。

經本局依所提示資料查核,以A公司依合約按其對C公司銷貨金額1億5千萬餘元之7%支付佣金予B公司,A公司對C公司銷貨金額龐大且筆數眾多,若上開銷貨金額皆由B公司居中促成,則B公司應會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A公司,藉以請求A公司支付佣金,惟A公司未能提示任一筆由B公司居間仲介之證明文件,A公司形式上雖有合約及匯款單等證明,仍難據以認定B公司確有為A公司提供仲介勞務之事實,原核定剔除補稅並無不合,復查決定遂予維持,案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本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出具合約及匯款證明等資料,仍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往來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2. 法定空地供道路使用,無減免地價稅規定之適用。(2018/02/12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陳先生來電詢問,名下所有之土地雖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可是已無償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為何不能減免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私有土地,若無償提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只要其不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即可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請減免地價稅。

反之,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則無減免地價稅規定之適用。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

法定空地係法律強制規範建地須留設之空地,目的是為了使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或防火,以維護環境品質;對居民而言,除了可以計入建蔽率外,還可以享有較優良的居住品質與環境空間,並非僅公眾通行使用而已,因此,法定空地應依法課徵地價稅。增進建築物使用人之舒適、安全與衛生等公共利益。

民眾持有土地如非屬法定空地且無償提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符合道路用地免徵者,請記得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於108年9月22日前(因適逢例假日,順延至9月23日前)提出申請,可自當年度開始適用免徵地價稅。如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度才有其適用。

 


3. 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被徵收前出售及拍賣之移轉,於核課處分確定後始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申請退稅(2019/02/1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當時未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經該局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確定後才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申請退稅,為顧及買賣雙方當事人之權益,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4.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前1年內,配偶已另購自用住宅用地者,仍有一生一屋優惠稅率之適用(2018/02/1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土地所有權人於配偶新購買之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其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仍符合土地稅法有關一生一屋,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

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以家庭核心成員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擁有1屋為限。

因一般民眾自用住宅換屋,先買後賣之情形頗多,財政部已放寬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土地稅法之規定。

復因考量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係生活共同體,又進一步適度放寬如土地所有權人之配偶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自該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也可以認定符合上開規定。

 


5. 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需申報課徵房屋稅(2018/02/15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所以除了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房屋申報設立房屋稅籍,並繳納房屋稅外,無照違章房屋亦需申報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

民眾常於房屋頂樓、1樓前後搭蓋建物,或將原有陽台外圍加建牆壁,或房屋增建夾層,以增加房屋使用空間,均應併入房屋面積,核課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

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情形時,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6.住家旁空地搭建棚架供停車或放置物品使用,可否比照屋頂簡陋棚架免徵房屋稅? (2018/02/19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屋頂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棚架,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同房屋核課房屋稅,但如沒有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除遮陽防雨功能外,未作其他目的使用者,因所能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為減輕納稅人之負擔,財政部函釋得免徵房屋稅。

但是如在1樓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棚架,其用途廣泛,除可供遮陽防雨外,亦可供停車空間、住家生活空間、置物或隨時變更使用等多種用途,此與屋頂棚架之遮陽防雨用途明顯不同,故1樓棚架仍應依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

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情形,請主動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該房屋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以免經查獲而需補繳稅捐又受處罰。

 


7.土地供巷道使用非屬法定空地可申請免徵地價稅(2018/02/19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既成道路或私設巷道之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縱無償供公共使用,仍要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符合上述規定之土地,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今年適逢假日,延長申辦期限至9月23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8.未設管理人或未辦繼承之公同共有土地,只要有欠稅未繳清,全體共有人負連帶責任。(2018/02/18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未設管理人之公同共有土地,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後段規定,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且依民法273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得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故納稅義務人之一繳納其自行應分攤部分之稅款,對於剩餘之欠稅仍負連帶繳納義務,並不能免責。

稅務局貼心提醒

以地價稅舉例說明,地價稅之公同共有人或繼承人如已向本局申請分單完納應有部分或應繼承比例之地價稅,是不能視為應納稅捐已繳納,本局仍可就剩餘欠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執行,若執行機關對未繳納應有權利部分之義務人執行後仍無結果,仍可對已分單繳納之義務人執行剩餘未完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