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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8/27

1.果菜、肉販、流動攤販等以住家作為名義上營業登記場所仍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2019/08/22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近日接獲民眾洽詢:「在市場販賣蔬菜,如將營業商號登記在自己家中,會不會影響住家的房屋稅額?」

該處說明

果菜、肉販、流動攤販等營業人,如僅將營業商號登記於該址,而實際營業處所在果菜市場、消費市場並未使用該房屋,且該房屋未供其他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者,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

如該房屋有部分空間堆置其販售之貨物,則該部分不屬於住家用範圍,必須依據實際使用面積(且最低不得少於該樓層面積的六分之一),分別按營業用及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2.營業人於中秋佳節饋贈禮品,注意檢視應否開立統一發票(2019/08/26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如以其原供銷售之貨物饋贈客戶或贈與員工時,應依法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其發票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且其開給自己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不得申報進項稅額扣抵其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

該局指出

中秋佳節將至,公司行號常饋贈禮盒(品)予客戶或員工。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購入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等科目入帳,且其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自應於將該貨物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視為銷售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

上述的處理方式有例外情形,若營業人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贈予客戶交際應酬使用,並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其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於饋贈該禮品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贈予禮品時,應依前揭規定先自行檢視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倘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應留意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避免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違反規定而被補稅處罰。


3.營業人投資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而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應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2018/08/2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應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包括投資國內營利事業取得之現金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配股,及投資國外營利事業取得之股利收入等,但不包含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之股票股利。

該局說明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度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

營業人應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之股利收入,包含投資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獲配之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其中股票股利按面額申報免稅銷售額;至營業人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無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又如被投資公司股東會通過股利分配與實際發放股利之年度不同,亦即股利憑單之所得歸屬年度與給付股利之年度不同時,則應於收到股利年度申報免稅銷售額。

該局提醒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如漏未將投資國內、國外有價證券取得之股利收入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及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稅,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請營業人儘速檢視,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4.營利事業出售下腳及廢料,應列為收入或成本減項(2018/08/2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

製造或加工業於產製過程中,常會發生使用原物料產生下腳的情形,如鋼(鐵)板裁切所留存之邊角料或鐵屑等,或製造產品的材料發生變質、變形或損壞,以致不能用於製造產品而產生廢料;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如有出售上述下腳或廢料之情形,應將該收入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減項。

該分局舉例說明如下

甲公司本(108)年度出售下腳及廢料收入合計100萬元,甲公司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在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出售下腳及廢料收入100萬元,列為其他收入或做為營業成本減項。

該分局特別提醒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視是否有出售下腳或廢料之情形並依規定申報,以免查獲時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5. 重購退稅後戶籍因故遷出將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2018/08/2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因換屋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稅後,重購地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倘有再行移轉、供出租、營業或遷出戶籍等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情形者,將會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

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依規定辦竣戶籍登記為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一,土地所有權人等之戶籍,除因子女就學需要、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之原因遷出重購地或未設於該地者外,因其他原因遷出而無人設籍時,已不符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依前項規定應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款。

該局提醒納稅人,如戶籍因故需辦理遷出,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原戶籍內,特別提醒注意。    


6. 未設房屋稅籍的老舊房子,對未來土地買賣時的土地增值稅適用稅率有影響(2018/08/26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土地上有老舊房屋且房屋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所有,有無設立房屋稅籍,對未來土地買賣時恐影響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很多擁有未辦保存登記的老舊建物所有權人,認為房屋屋齡已高且房屋現值很低,應該不用繳納房屋稅,所以自認為有沒有設立房屋稅籍就沒有什麼重要。

但等到要出售土地時,為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才趕忙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但其房屋建造完成日之認定若無法提供明確之相關證明,只能以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日為準,而被視為新設籍未滿1年,且因房屋評定現值低於土地公告現值的1/10,便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民眾只能等待設籍滿1年後再來移轉土地。

該局提醒民眾,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老舊建物所有權人,如尚未設立房屋稅籍,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7.房屋增建、改建或使用情形有變更,應至稅務局辦理變更申報(2018/08/26新竹市稅務局)

您的房屋如有新、增、改建或使用情形變更,請儘速主動向稅務局申報,若經檢舉或被查獲,除應補繳所漏稅額外,並按漏稅額處「兩倍以下」之罰鍰。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

房屋如有新、增、改建或使用情形變更,均應於30日內填寫「房屋新、增、改建稅籍及使用情形申報書」,主動向稅務局申報,原核准減免房屋稅如減免原因消滅,亦同,除了採書面申報之外,也可以線上申辦或網路申報方式辦理;若未於期限內申報,經檢舉或被該局查獲,除應補繳所漏稅額外,尚需按漏稅額處兩倍以下之罰鍰。

稅務局特別提醒

為健全房屋稅籍、維護租稅公平,每年2至11月例行辦理房屋稅籍清查作業,對於房屋新、增、改建或使用情形變更及房屋適用稅率、地段率、房屋評價、原核准減免等是否與稅籍記載不符等,均列為重點查核對象,民眾勿因一時疏忽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