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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免辦暫繳申報情形

(2018/08/28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

營利事業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之情形如下:

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3、小規模營利事業。

4、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限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者。

5、本年度新開業或107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者。

 6、依法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7、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8、非採試算法之營利事業,其應納暫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