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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8/29

1.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可申請減半徵收房屋稅(2019/08/28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近來有廠商詢問,若要申請減半徵收房屋稅須符合哪些規定,應如何提出申請?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可申請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

申請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時,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廠區配置圖影本及臺中市政府核准工廠登記函影本供稽徵機關核辦。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

符合減免房屋稅者,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逾期申報者,只能自申報日當月份開始減免,事關民眾權益,請務必留意。


2.營利事業虛報薪資應補稅處罰(2019/08/29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

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須員工任職於該營利事業服務,並應保存員工薪資收據或簽收之名冊,且能證明相關支出確由公司支應,如係由銀行轉帳存入員工帳戶,應保存經銀行蓋章證明之存入清單。

相關支出如經查明確無支付事實而係虛列成本、費用或損失致短漏報所得額者,除補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另民眾若發現被虛報薪資所得情事,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任職其他公司之在職證明、學生證、服役證明、健保投保資料或實際領薪資料等,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提出檢舉,以維護自身權益。 


3.營利事業免辦暫繳申報情形(2018/08/28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

營利事業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之情形如下:

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3、小規模營利事業。

4、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限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者。

5、本年度新開業或107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者。

 6、依法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7、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8、非採試算法之營利事業,其應納暫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


4.飼養禽畜房屋不論是否營業均應免徵房屋稅(2018/08/28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該局進一步說明

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免徵房屋稅」,該規定並無排除飼養禽畜辦營業登記的部分,故凡專供飼養禽畜之房屋,不論其飼養禽畜是否營業,均應免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

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而未繼續飼養禽畜者,納稅義務人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變更,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5.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無法免徵地價稅(2018/08/26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莊先生來電詢問他家前面的土地供大家通行使用,是否能免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所以莊先生之土地,如果是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雖然無償供大家通行使用,仍然不能免徵地價稅。

該局貼心提醒,如上開土地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尚未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今(108)年9月23日前向土地所轄之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就可以適用;如於9月24日以後才申請,就要次年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6.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2018/08/28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

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可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

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如移轉對象為自然人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且符合產業發展需要、一定規模或其他條件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時,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移轉對象為非自然人,譬如公司、法人等,則不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惟公司所有農地移轉給自然人時,並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亦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7.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使用,是否須計算租賃收入課徵綜合所得稅?(2018/08/2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納稅義務人黃小姐將名下的房屋無償提供給朋友設立商號,且雙方訂有無償借用契約,是否會衍生綜合所得稅的相關課稅問題,特來電詢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予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因此,房屋無償借給他人,將視借用人對於該房屋的用途,對出借人產生不同的綜合所得稅徵免結果,詳加說明如下:

一、將房屋借給他人作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儘管已約定無償借用,仍必須按照當地一般租金行情,計算租賃收入並申報綜合所得稅。

二、將房屋借給他人作為住家使用,若經查明確係無償,亦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則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後,其無償借用行為即可免按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該所進一步說明

黃小姐將房屋提供給朋友設立商號,雖然主張係無償借用,但該房屋既已供作營業使用,依規定仍須按照當地一般租金行情標準計算租賃收入並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