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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2019/10/07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民眾持有土地,如作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者,除該土地係按建築法規定應保留的法定空地者外,可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則不予免徵。

該局提醒民眾,如所持有之土地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使用者,可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遇假日則順延1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則自次年度起才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