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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租屋 水電費扣抵有眉角

(2020/1/17聯合新聞)

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承租辦公室及店面後,若約定幫房東負擔水電費、稅費等給付費用,須以自身名義取得發票,才能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若相關憑證以房東名義開立,就無法適用抵稅權益。

在房屋租賃案例中,房東會要求房客自行繳納水電費或是相關稅費,甚至載明於租約中。若房東也是營利事業,租金跟水電費都可開發票給房客;如果房東是自然人,沒辦法開發票,就有可能產生問題。

不論是台電或台水,公用事業通常都是以原帳單用戶作為開立統一發票的買受人,也就是會把發票開給房東,將導致房客無法取得合格進項憑證,不能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營利事業應該盡早主張自身給付水、電費的證明,向公用事業申請統一發票變更買受人名義,避免影響後續營業稅申報扣抵權益。不管房租、水電費或稅費,只要是原本在房東名下應納的款項,約定由房客來代繳,就屬於房東的所得,營利事業在給付時有義務進行扣繳,並於給付隔年1月申報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