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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境外國人遺產稅 不得列報六大扣除額

(2020/1/19聯合新聞)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

對於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及非我國國民,遺贈稅法設有限制,明定不可扣除六大扣除額,包括配偶扣除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父母扣除額、身心障礙扣除額、扶養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扣除額、農地農用扣除額等。

所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國民,是指死亡前兩年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雖沒有住所但有居所,且死亡前兩年在國內居留超過365日;若不符合前述兩情形之一,就會被視為「經常居住境外國民」。

國稅局指出,居住境內者,其境內、境外遺產都必須課徵遺產稅;但居住境外者,只需就境內遺產課稅,因此在扣除額適用上也有所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