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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21

1.財政部今年施政重點:結構調整、稅基擴大、稅政革新(2020/1/21聯合新聞)

財政部財長蘇建榮表示

今年施政重點在結構調整、稅基擴大及稅政革新,包括推動數位稅制,大數據及AI運用等,希望提高消費稅的稅收,拉近與所得稅的距離,調整我國偏重所得稅的結構。這些改革都不是短期內可完成,但很重要;不一定要調整稅制,透過稅基的擴大與稅政革新,一樣可以達到賦稅公平的目標。

賦稅公平有垂直公平與水平公平,如果沒有水平公平,談垂直公平就沒有意義,所以重點是稅基擴大,目前財政部也正積極推動。

在數位經濟下,蘇建榮指出,財政部會利用大數據,有效掌握地下經濟,導入AI技術建立數位稅政等,讓稅基進一步擴大,具體措施包括跨境電商稅制,網路銷售行為的有效查核等。目前我國稅制結構是所得稅占50%、消費稅占35%,財產稅只有5%多,但國際上所得稅與消費稅的貢獻是差不多的,透過稅基擴大也可以提高消費稅的比重,不一定要改變稅制。

去年我國實質減債,債務占GDP的比重是98年以來最低,不過,蔡總統競選期間提出的大南方計畫、各項交通建設及社福支出等,恐需舉債支應,使減債計畫泡湯。蘇建榮表示,上述施政規劃尚無具體計畫,也無從評估未來支出,未來相關計畫推動時,會依據財政紀律法、納保法等,遵循稅式支出、減稅需訂時限等相關原則,提出建議。

開源節流就可以減債,減債不只是財政部的功勞,是各部會共同開源節流的成果。面對國際經濟情勢的不確定性,目前盡量在現有的財源及支出下,持續開源節流,希望能夠透過穩健的稅收,讓政府有適度財源去建設,創造更多財政能量來因應未來的需求,增加非常時期的財政能量,「有多餘的錢就去還債,能減少舉債就減少舉債」。

另外,因應行動網路潮流並提供民眾更多元的查調服務,免除使用讀卡機的困擾,今年綜所稅網路申報將新增台灣行動身分識別服務(TAIWAN FidO),以自然人憑證完成綁定行動裝置(手機或平板)後,就可使用行動裝置進行身分認證。今年也將與四大超商合作,讓民眾可透過超商多媒體事務機(KIOSK)取得「查詢碼」,以上網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2.關係企業協助逃稅 將連坐(2020/1/20聯合新聞)

中區國稅局表示

企業透過家族關係人或關係企業隱匿欠稅,不僅僅欠稅事業體本身可能會遭到假扣押處分,甚至還可能會連累到關係企業,一併遭到國稅局追訴。

中區國稅局轄內有間A公司遭檢舉未開立統一發票,涉有短漏報銷售額及營業稅的情形,被國稅局要求補徵本稅並裁處罰鍰。因應國稅局的處分,A公司繳清本稅之後,罰鍰的部分就不打算繳納,而是直接提起行政救濟。

中區國稅局針對A公司名下少數財產禁止財產處分之後,發現還是不足以清償欠稅罰鍰,持續追查A公司隱匿或移轉財產事證後發現,A公司負責人在國稅局查稅過程中,就已經先將公司名下財產價值100萬餘元的貨車,移轉給家人所成立的B公司,顯然有移轉財產給特定關係人,企圖逃避稅捐執行的跡象。

國稅局還發現A公司將部分銷售貨款,直接存入第三人的銀行帳戶,企圖逃避稅捐,為避免A公司藉由行政救濟程序拖延行政執行進度,國稅局最後向地方法院聲請對A公司財產進行假扣押,經法院裁定扣押A公司銀行存款57萬餘元。

這個案例中,國稅局不僅聲請假扣押財產,對於協助逃稅的第三人,國稅局也提起訴訟確認金錢債權,最後A公司不堪壓力,撤回復查申請,並全數繳清欠稅。

為維護租稅公平,國稅局不僅會運用禁止處分、限制出境等行政處分,甚至會向法院提出假扣押、財產確認訴訟,以確保稅捐債權,呼籲納稅義務人必須依法繳稅,切勿蓄意隱匿或移轉財產。


3.公司租屋 水電費扣抵有眉角(2020/1/17聯合新聞)

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承租辦公室及店面後,若約定幫房東負擔水電費、稅費等給付費用,須以自身名義取得發票,才能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若相關憑證以房東名義開立,就無法適用抵稅權益。

在房屋租賃案例中,房東會要求房客自行繳納水電費或是相關稅費,甚至載明於租約中。若房東也是營利事業,租金跟水電費都可開發票給房客;如果房東是自然人,沒辦法開發票,就有可能產生問題。

不論是台電或台水,公用事業通常都是以原帳單用戶作為開立統一發票的買受人,也就是會把發票開給房東,將導致房客無法取得合格進項憑證,不能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

營利事業應該盡早主張自身給付水、電費的證明,向公用事業申請統一發票變更買受人名義,避免影響後續營業稅申報扣抵權益。不管房租、水電費或稅費,只要是原本在房東名下應納的款項,約定由房客來代繳,就屬於房東的所得,營利事業在給付時有義務進行扣繳,並於給付隔年1月申報扣繳憑單。

 

4.尾牙抽獎 逾2,000元要稅(2020/1/20聯合新聞)

農曆春節前,各企業紛紛舉辦尾牙活動,科技大廠群聯更在尾牙祭出高達2億元抽獎獎金,但是企業抽獎得注意扣繳問題。

北區國稅局提醒

獎金撥入員工帳戶,或是獎品交付員工時,都須先扣取10%稅款,隔月向國稅局繳納。

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凡是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形式所發放的獎金,原則上應按給付全額扣取10%稅款,隔月向國稅局繳納。並於隔年申報扣繳憑單,而且人人有獎的形式,也會有不同的扣繳規定。不過並不是大獎小獎都要扣繳,如果應扣稅額未超過2,000元,就可以免辦扣繳。

用起扣點來換算,企業在尾牙過程中,如果以抽獎的形式,一次發放2萬元以上的獎金,就必須代扣稅款繳納國庫;雇主給付獎金、辦理扣繳之後,要在隔月10日以前向國庫繳清,隔年1月底前辦理扣繳憑單與免扣繳憑單申報。

如果給付對象是外國員工,並非本國稅務居民,那規定又更嚴格,不論抽到獎項金額大小,都要扣取20%稅款,而且要盡快在1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

除了抽獎之外,有些獲利良好的企業,甚至也會願意在尾牙上祭出「人人有獎」激勵員工,官員指出,尾牙發放的獎項若非機會中獎型,不管有沒有設定領獎條件,都是屬於「非每月給付」的薪資,要依據《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來進行扣繳,可以選擇依5%稅率扣繳,或是依照「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所規定扣繳額度,企業可以擇優辦理。

有些企業尾牙以時下當紅的商品來辦抽獎,同樣也要辦理扣繳。



5.贈與稅申報不及 可提延長三個月(2020/1/20聯合新聞)

北區國稅局表示

贈與稅要在贈與發生日起算30日內申報,不過在實務運作上,第一次申請若資料準備不及,國稅局通常會允許延期一次,最多三個月;若三個月後仍無法如期申報,就須提出不可抗力的特殊事由。

贈與稅有每年220萬元免稅額,贈與人在同一個課稅年度當中,不管贈與幾個對象、分幾次贈與,凡贈與他人財產總值超過220萬元,應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申報。

家人之間最常利用每年220萬元免稅額來辦理不動產移轉,所以每年1月時,國稅局都會收到許多贈與稅申報案。

很多民眾第一次申報贈與稅時,會較手忙腳亂,資料準備不及,其實如果真的沒辦法在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可以在申報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國稅局通常也會予以核准,最多延長三個月。


6.今年報稅超商取密碼 上網可查個人所得資料 (2020/1/20聯合新聞)

因應行動網路潮流及提供民眾更多元的所得扣除額資料查調服務,財政部今年將推動行動身分識別服務新措施,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使沒有讀卡機,也可以透過便利商店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及密碼,從超商事務機申請查詢碼,然後上網下載所得資料,不用再人擠人跑一趟國稅局。

財政部表示

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新增台灣行動身分識別服務(TAIWAN FidO),以自然人憑證完成綁定包括手機和平板等行動裝置後,即可使用該行動裝置進行身分認證,使納稅義務人感受暢行無阻之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認證新服務。

為便利民眾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財政部將與統一超商、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合作,民眾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密碼」透過上述便利商店多媒體事務機(KIOSK)即可取得「查詢碼」,再上網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免除使用讀卡機之困擾。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Web線上版報稅系統是財政部邀請專家、學者及民眾共同協作完成,2019年全面開放民眾使用,今年將以進一步提升Web線上版報稅系統使用量為目標,讓更多民眾感受免下載免安裝,即可輕鬆完成報稅的便利。


7.常住境外國人遺產稅 不得列報六大扣除額(2020/1/19聯合新聞)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

對於經常居住境外的國民及非我國國民,遺贈稅法設有限制,明定不可扣除六大扣除額,包括配偶扣除額、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父母扣除額、身心障礙扣除額、扶養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扣除額、農地農用扣除額等。

所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國民,是指死亡前兩年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雖沒有住所但有居所,且死亡前兩年在國內居留超過365日;若不符合前述兩情形之一,就會被視為「經常居住境外國民」。

國稅局指出,居住境內者,其境內、境外遺產都必須課徵遺產稅;但居住境外者,只需就境內遺產課稅,因此在扣除額適用上也有所限制。


8.農地、屋頂種電銷售 單月逾8萬元要稅(2020/1/17聯合新聞)

中區國稅局表示

因應政府力推綠能政策,個人戶可以提供農地、屋頂出租種電,若是最近六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到8萬元以上,就必須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近年國內興起一股綠能售電風潮,民眾開始自建太陽能系統、認購太陽能板,利用農地或屋頂等架設太陽能板發電,再與台電簽約售電,獲取收益。

針對這類售電行為,中區國稅局官員表示,個人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將電能全數銷售給台電,如果除此之外並沒有其他銷售行為,且半年內平均月銷售額未達8萬元,是可以免辦理稅籍登記的,只要由台電於付款時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供售電戶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即可。

 

9.房屋危險及老舊拆除重建可享有租稅優惠(2020/1/16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提醒民眾

為加速市容更新,房屋如屬危險及老舊拆除重建者,可申請減免地價稅,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物加速重建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發布日期:106年5月10日)申請之重建計畫,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一、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但未依建築期限完成重建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二、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三、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

若經主管機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物加速重建條例核准之重建計畫案,起造人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租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