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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09/06/16

1.在國內提供外商服務 不適用外銷免稅條款(2020/6/16聯合新聞)

國內不少企業專攻海外市場,外銷商品及服務通常可免營業稅,但有例外情況,台北國稅局提醒,部分外商若來台設點或舉辦活動,請國內營業人提供服務時,就不適用外銷免稅條款。

台北國稅局指出

譬如專攻海外市場的設計公司,通常幫國外客戶完成設計案並取得外匯收入,屬於外銷勞務,因此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可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而且也不用開立統一發票。

國內企業適用外銷零稅率的主要型式,即在國內提供服務,但客戶是在國外使用,就視為外銷勞務,包括設計案、軟體授權等,都是常見的勞務外銷型態。

有些外商可能會採購服務之後,但是就地在台灣使用服務,這種情況就不適用外銷零稅率條款。


2.外派費用 母公司有條件認列(2020/6/16聯合新聞)

跨國企業外派台幹時,薪資、差旅費等常由國內總公司支付,但要留意在海外設立的據點性質,南區國稅局表示,外派至海外子公司的情況,費用就該由子公司自行負擔,總公司錯誤列報,將遭剔除補稅。

國內有位台商經營跨國業務、深耕新南向國家,而總公司則設於南區國稅局轄下,先前查核2018年度營所稅申報案時發現,這間公司當年列報的旅費高達350萬元,細看才發現其中有200萬元,是該公司支付派駐張姓台幹,到印尼子公司擔任總經理的差旅費。

印尼子公司雖然確實是由台灣總公司投資設立,但對國稅局而言,那間子公司已經是當地的獨立法人,財務與會計都是獨立的,因此張姓總經理派駐期間的相關差旅費或薪資費用,都應該要由印尼子公司負擔,與台灣總公司營業無關。國稅局最後也剔除差旅費用,要求總公司補稅。

按《所得稅法》規定

要認列營業費用,重點不僅有實際支付,還須檢視費用支出與營業活動的關聯性,如果不是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的費用,就與營業活動無關,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不得認列。

隨著經濟全球化,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立子公司的情形日益增多,常常發現國內母公司列報旅費,卻是屬於國外子公司應付費用,這些常常都是不合格的,會被剔除補稅。

此類案件重點也在於,海外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如果台商在海外設立的是分公司,最後營收都會歸到總公司帳下,因此由台灣總公司列報差旅費、薪資費用等,才會合理。

企業在列報旅費支出時,提示出差報告單以及相關文件時,必須詳載逐日出差地點、訪洽對象及工作內容等,向國稅局證明這趟行程與營業實際相關,供國稅局認定節稅。又如同印尼台幹這個案例,出差報告單僅註明派駐天數及職位,即便是合理派駐分公司,也可能因過於簡陋而遭剔除。


3.列報投資損失 別犯二錯誤(2020/6/15聯合新聞)

所得稅申報期間僅至6月底,台北國稅局提醒,公司若因轉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破產、清算等情形產生投資損失,在報稅時留意兩大錯誤,首先是不能列報未實現損失;其次則是要避免重複列報,以免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投資有賺有賠,公司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也可列報投資損失。

不過國稅局發現,過去常有公司因對於法令不熟悉而錯列投資損失,最後被國稅局補稅,最常見的是列報未實現損失。

舉例而言

近年常見企業辦理減資,不過減資的原因百百種,未必每次減資對投資人而言都有產生實際損失,公司轉投資事業若有減資情形,應審慎釐清損失是否已實現。

又或者是,因為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產生的投資損失,應該在法院裁定破產程序終結時,才可以視為損失已實現並在當年度列報投資損失。

如果被投資事業辦理清算,則要等到清算程序完成才能列報,依規定,除了辦理決清算申報外,還要依公司法規定將表冊提請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以及向法院聲報備查,程序才算走完;若程序未完成,等同於損失未實現,也就不能列報投資損失。

另外一個常見的錯誤則是重複列報,國稅局提醒,公司要記得正確計算投資損失金額,尤其是被投資公司在清算之前,曾經辦理減資等情形,原始投資成本已有部分在前次減資時就已列報損失,此時就要避免重複列報。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投資乙公司,原始投資成本為1.2億元,最後乙公司經營不善,虧損不斷,隨後在2009年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在當年度依減資比例計算投資損失9,000萬元,減資後,甲公司對乙公司投資成本為3,000萬元。

而多年後乙公司營運仍無起色,因此在2016年辦理清算結束營業,甲公司取得清算分配款300萬元,如此一來甲公司應以當年減資後的投資成本3,000萬元減除清算分配款後的2,700萬元,列為投資損失,而不能以最原始1.2億元投資成本來計算,否則將導致重複列報,國稅局將依法補稅並處漏稅罰。



4.過世前二年贈與財產 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2020/6/16聯合新聞)

老夫老妻欲節省未來的遺產稅,財產的移轉最好趁早,雖然平時配偶互相贈與免稅,但是若配偶在贈與後二年內過世,各類贈與都會被併進遺產總額,遭課徵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近期審理一位陳先生(化名)遺產稅申報案件,發現陳先生在過世前一年曾匯款350萬元到妻子的帳戶中,作為妻子購置不動產的頭期款。

本來這屬於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依法可以免納贈與稅,因此陳家繼承人也沒有列入陳先生的遺產總額申報。

後來國稅局發現這筆贈與款項,其實歸屬於遺產稅應稅項目,由於全案還在申報期限內,通知繼承人補報後,這筆贈與款項只有補徵遺產稅35萬元,免去後續罰則。


5.拍賣取得的土地,當事人無須申報土地增值稅(2020/6/5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拍賣取得一塊土地要申報土地增值稅嗎?

該局說明

自拍賣取得的土地,拍賣機關會將拍定價額通知地方主管稅捐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再由拍賣機關自債權中優先扣繳,當事人無須申報。


6.年度中買賣土地,到底誰是當期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2020/6/9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民眾往往對於在當年度買賣土地,弄不清是買方或賣方該繳當期的地價稅?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而取得土地所有權者,規定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在8月31日所登載的所有權人,應負繳納全年度地價稅的義務。

該處進一步說明

只要是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者,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縱使未滿一年,仍應繳納全年的地價稅,例如某甲向某乙買一塊土地,假設登記日期在當年8月31日或之前的任一日,納稅義務人就是某甲(買方);反之,如果在8月31日之後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納稅義務人就是某乙(賣方)。民眾買賣土地時若主張以買賣雙方按持有土地期間之比例負擔當年度之地價稅是屬於私權行為,並無法據此申請變更地價稅繳款書之納稅義務人及應納稅額。

 

7.提起行政救濟也要注意移送強制執行相關規定(2020/6/12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近日有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的稅額仍有不服,繼續提起訴願,想等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再來繳稅,結果被稅捐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一般納稅義務人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稅,稅捐機關就會移送強制執行。如果納稅義務人在復查期限內申請復查,未繳的稅款可以暫緩移送執行,但在稅捐機關作出復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如果要繼續提起行政救濟,就必須在繳納期限內繳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可以暫緩移送執行。

該局特別提醒

納稅義務人雖然可以透過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等程序進行行政救濟,但是仍要留意移送執行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8.持遺囑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免繳納印花稅(2020/6/15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不動產擬繼承人繼承,且以該遺囑辦理繼承登記,非印花稅課稅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

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依規定繳納印花稅,但被繼承人立有遺囑者,依所定遺產分割方法即生遺產分割效力,由繼承人取得不動產所有權,無民法第1151條有關遺產未分割前為公同共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之適用,是繼承人可直接持憑辦理繼承登記,該具繼承性質之遺囑非屬印花稅第5條第5款規定課徵範圍之憑證,可免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