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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12/05/16

1. 公司所屬工廠間、總分支機構間或同業間之貨物調撥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2023/05/12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公司所屬工廠間,以供銷售之貨物互相調撥,供加工、製造之原料使用者,依財政部75年4月23日台財稅第7537919號函釋(以下簡稱75年函釋)規定,不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自用範圍,免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另外,貨物調撥的對象如為同業,依財政部80年5月13日台財稅第800681431號函釋規定,則應依上開法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又互相調撥貨物的對象倘為總、分支機構關係,且採分別報繳營業稅,如有以專營或兼營銷售應稅貨物之一方名義先購買貨物,再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或出售,依財政部92年5月6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193號函釋(以下簡稱92年函釋)規定,亦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不得適用上開75年函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

例1:張三為甲、乙公司之負責人,而甲公司有A、B 2間工廠,乙公司則有C、D 2間工廠,A工廠因生產原料短缺,向B工廠緊急調撥原料應急,因A、B 工廠均屬甲公司,兩工廠購買原料取得的進項憑證均由甲公司申報營業稅,所以該工廠間互相調撥原料的行為免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如A工廠改向C工廠調撥原料,因為乙公司已申報進項稅額的原料調撥給甲公司使用,所以乙公司應開立統一發票,不因甲、乙公司負責人同是張三而免開,事後A工廠返還其調撥的原料給C工廠時,再由甲公司同樣按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惟乙公司如為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依財政部83年2月17日台財稅第831583754號函釋規定,乙公司於甲公司返還該借用之原料時,可選擇按銷貨退回方式處理。

例2:丙公司、丙1分公司分別為總、分支機構關係,且營業稅採分別報繳,丙公司為專營銷售應稅貨物之營業人,丙1分公司為兼營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之營業人,丙1分公司因銷售需要,向丙公司調撥貨物,依上開財政部92年函釋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丙公司應開立統一發票予丙1分公司。

該局進一步說明,現行營業稅法對營業人應納稅額計算方式採「稅額扣減法」,即以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計算應納稅額,營業人依視為銷售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尚不致影響營業人雙方之稅負。

 

2. 資本主或合夥人計算營利所得時,得減除已繳納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及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加計之利息暨各稅罰鍰(2023/05/10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應將所經營的獨資或合夥組織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列報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又獨資、合夥營利事業當年度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及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加計之利息,暨因違反各種稅法所處罰鍰,如果已繳納並取得正式收據者,可以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A君獨資經營的甲商號,111年因漏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裁處營業稅罰鍰20萬元,甲商號並已繳納。今(112)年5月甲商號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課稅所得額為150萬元,因此,A君11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申報取自甲商號的營利所得為130萬元(150萬元-20萬元)。

該局貼心提醒,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今年在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所經營事業有已繳納該年度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及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加計之利息暨各稅罰鍰的情事,可檢附繳納收據,自該營利事業所分配的盈餘中減除後申報營利所得,如在完成申報後才繳納,亦可憑繳納收據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營利所得,以保障自身權益。

 

3.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注意三事項(2023/05/05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隨著經濟全球化,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頗為常見,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為避免發生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境外所得額在計算可扣抵稅額時,要注意下列三事項:

1.境外所得額,係指取得國外收入減除其所提供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而非逕按國外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

2.可扣抵境外稅額,係指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的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營利事業應提出該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

3.境外所得如係依租稅協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的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的所得,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的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取得泰國公司給付的權利金收入1,000萬元,境外扣繳稅額150萬元,甲公司因取得該筆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200萬元,甲公司列報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因加計該國外所得而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為160萬元【(1,000萬元-200萬元)×20%】;雖然甲公司在泰國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為150萬元,未超過可扣抵稅額上限160萬元,但依我國與泰國簽署「駐泰國台北經濟貿易辦事處與駐台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權利金的上限稅率為10%,因此,甲公司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僅能列報100萬元(1,000萬元×10%),其溢繳的境外稅額5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可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居住者證明,並檢具泰國稅務機關規定的申請文件,依租稅協定向泰國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時,應將取得的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計算出境外所得,再依國內適用的稅率計算可扣抵稅額的限額,並且注意有無租稅協定的適用。

 

4. 員工因出差取得搭乘運輸工具收據或票根,可申報扣抵營業稅 (2023/04/28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因公務需要派遣員工出差,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可檢具運輸事業所開立之收據或票根影本,申報扣抵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員工出差購買火車(高鐵)票、客運票、船票及飛機票等,應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影本,憑以申報扣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除了國際運輸適用零稅率及離島運輸適用免稅規定,不發生支付進項稅額的情形,其他的運輸票價收據或票根定價應內含營業稅,營業人可依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進項稅額=當期票價總計金額÷(1+5%)×5%,尾數不滿新臺幣(下同)1元者,按4捨5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

舉例來說,甲公司112年1-2月派遣員工出差,員工搭乘高鐵從左營至南港(票價1,530元)、左營至臺中(票價790元)及左營至臺南(票價140元)出差,票價合計2,460元 (1,530元+790元+140元),營業人於112年3月15日申報112年1-2月期營業稅得扣抵進項稅額時,可將該期3張車票依規定公式彙總計算後,於「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中填入金額2,343元(2,460元-117元)及稅額117元(2,460元÷(1+5%)×5%=117.14元,按4捨5入取117元)。


 
5. 個人房貸利息支出如何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2023/05/09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5目規定,可以列舉扣除,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並以當年度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戶每年不得超過30萬元,而且不可與同條款第6目規定的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重複列報。

該局說明,個人於今(112)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用列舉扣除額,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須同時符合下列4項條件:

(1)登記: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所申報的受扶養親屬所有。

(2)戶籍: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111年課稅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

(3)自用: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4)憑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111年課稅年度利息單據(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查詢扣除額資料,並依所查資料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金額者,可免檢附該繳費單據)。

該局舉出不同案況說明如下:

    

該局提醒,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須符合適用條件,而且已依規定申報該借款利息扣除額者,記得不可將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重複列報,以免日後遭國稅局核定補稅。

 

6.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薪資所得滿300萬元適用租稅優惠相關規定(2023/05/0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為吸引外籍專業人才來臺工作,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攬才法)第20條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核准來臺工作,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超過部分300萬元可享有半數計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優惠。

該局說明,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適用前揭租稅優惠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且同時符合以下3項規定:(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2)在我國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3)於受聘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未設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始可適用;又前述「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及「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者指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函所載的聘僱期間始日,後者為就業金卡所載發卡日期。

該局舉例說明,本國籍雇主甲公司與日籍人士A君108年1月簽訂首次聘僱契約,聘僱期間108年2月1日起為甲公司提供服務,A君108年度薪資所得未滿300萬元,109年調薪後,109及110年度薪資所得逾400萬元,嗣於111年1月10日取得就業金卡,A君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申請適用前揭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租稅優惠規定;但由於A君於就業金卡發卡日(111年1月10日)前3年度在臺居留各年度皆逾300天,屬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申請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之規定不符。

該局最後提醒,企業於招聘外籍人士時,應熟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有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規定,符合租稅優惠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於各該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填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以免影響外籍人士可能之租稅優惠權益。

 

7.「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何報繳綜合所得稅?(2023/04/28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111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今年5月開跑,結算申報期間為112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填具結算申報書,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各項減免扣除項目,並以減除免稅額、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按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於申報前自行向代收稅款公庫繳納。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屬扣繳類目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如員工認股權所得等,應於結算申報期間內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但於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辦理。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則其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自行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該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儘量提早申報,以避免最後幾天人多擁擠,或多多利用網路申報,省時方便。

 

8. 居家照顧失能親人辛苦了!申報長期照顧扣除額可減稅?!(2023/04/25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政府為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家屬的負擔,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不管是聘僱外籍看護、使用長照給付服務、使用長照機構服務或由家人自行照顧,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只要檢附符合資格的證明文件(如附表所示),就可以申報減除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另外,如於所得年度之查調扣除額資料有列示長照扣除額,得免檢附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只要符合以下身心失能資格其中一項,且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未達20%、股利及盈餘非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及基本所得額不超過670萬元者,均可申報長照扣除額12萬元以減少稅負:

1.符合長照失能等級2-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

2.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

3.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且屬重度(或極重度)等級者。

   

有關長照扣除額更多資訊可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https://www.ntbk.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專區查詢,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