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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12/06/13

1.營利事業申報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報廢應檢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列損失 (2023/06/07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商品報廢損失700萬元,主張該筆商品係因過期無法銷售而報廢,惟A公司未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經該局以不符合首揭規定為由,予以剔除,核定補稅14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報廢損失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一時疏忽不符稅法規定,所列費用或損失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另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2. 請把握時間辦理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並請依限寄(送)交相關附件(2023/05/31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

截至今(112)年5月30日止,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已完成申報件數625萬件(占110年度總申報件數645萬件之97%),其中稅額試算件數141萬件,網路申報件數481萬件,兩者合計件數622萬件。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總申報件數102萬件(占110年度總申報件數103萬件之99%);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件數62萬件。

財政部說明,納稅義務人利用網路(含手機版、線上版或離線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有依法必須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可於今日24時前利用報稅系統上傳電子檔案(以手機拍照約3至5張,檔案容量每戶上限10MB),未能上傳電子檔案者,請於今年6月12日前,將紙本附件以掛號寄交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營利事業利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其屬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其他須檢送相關書表及附件之申報案件,應於今年6月30日前將會計師簽證報告書、申報書相關頁次及相關附件,以紙本或光碟片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得於今年6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以網路上傳前開資料。上述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倘未於上開期限前送交,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

財政部呼籲,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於今日截止,為加強便民服務,各地區國稅局今日收件時間延長至晚間7時,網路申報至晚間12時,請尚未申報的民眾把握時間完成報稅,如有依法必須檢具之證明文件,請依限送(寄)交稽徵機關,以免權益受損。 

 

3. 扣繳義務人得於給付跨境電子勞務報酬前,申請核定外國營利事業計算所得額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以降低扣繳稅負(2023/05/29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因網路跨境交易日益頻繁,外國營利事業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之情形日益增加,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以及108年9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544260號令增訂「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之1規定,讓外國營利事業得自行或委由代理人事先申請以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以下簡稱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以減輕徵納雙方事後退稅作業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實務上,部分跨境交易約定由國內買受人負擔該筆所得之扣繳稅款,又國內買受人未能取得該外國營利事業之授權代理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或未能知悉該外國營利事業已申請核定之結果,致國內買受人仍須按給付總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使上述制度美意無法完全落實。有鑑於此,財政部110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000061700號令修正上述相關規定,增訂扣繳義務人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為申請主體,免檢附外國營利事業委任書,依相關規定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並以該我國來源收入按核定之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我國來源收入×核定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扣繳率20%)。

有關扣繳義務人申請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相關表格可自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 /服務園地/申辦書表/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下載運用。

 

4. 公司欠稅不管,董事出國卡關(2023/05/29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隨著疫情趨緩,邊境解封,A君趁著連續假期,安排久違國外旅遊,未料於機場辦理出境手續時,卻因公司欠繳稅款被限制出境遭海關阻卻通關,A君憤怒難平,主張雖擔任公司董事但不是董事長,公司欠繳稅款應與自己無關,為何遭限制出境?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欠繳稅款300萬元以上,且經審酌符合「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條件時,得限制負責人出境。甲股份有限公司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2,118萬餘元,經該局審酌符合限制負責人出境條件,惟甲公司遭經濟部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24條及第26條之1規定,甲公司應行清算,又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如有限制負責人出境必要時,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經查甲公司章程未明定清算人,且股東會亦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依同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A君擔任該公司之董事,該局為保全租稅債權,得限制A君出境。

該局提醒,如有擔任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切勿因公司已遭經濟部廢止登記,就對公司欠繳稅款置之不理,即使不是公司董事長,亦可能因董事身分依法成為清算人而被限制出境。

 

5. 不動產贈與移轉由受贈人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贈與稅額算乎你哉!  (2023/06/05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張先生來電詢問今(112)年想贈與名下土地及房屋給兒子,贈與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50萬元,贈與稅額如何計算?若由兒子繳納土地增值稅37萬元及契稅3萬元,可以從贈與總額扣除嗎?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5條及契稅條例第7條規定,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且確實係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者,得按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後計算贈與稅額。但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則視同為他人承擔債務,應以贈與論,須加計列入贈與總額中,已繳納稅款再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該局以張先生之案例來說,贈與土地公告現值為23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50萬元,若能提示土地增值稅37萬元及契稅3萬元係由受贈人(兒子)繳納之支付證明等相關資料,則贈與淨額為-4萬元(230萬元+5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37萬元-3萬元),免課徵贈與稅;若由贈與人(張先生)代為繳納該土地增值稅37萬元及契稅3萬元時,則贈與淨額為36萬元(230萬元+50萬元+37萬元+3萬元-244萬元-37萬元-3萬元),應課徵贈與稅額3萬6千元(36萬元*稅率10%)。

該局提醒,申報贈與不動產如主張受贈人自行繳納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自贈與總額中扣除者,需檢附該筆稅款支付證明等相關資料,以供核認,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上開稅捐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再予以扣除。

 

6.  民眾遇有稅捐稽徵爭議,或有陳情及申請行政救濟等相關疑義,可申請納保官協助,維護權益 (2023/06/0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民眾遇有稅捐稽徵之爭議、或有申訴陳情及申請行政救濟之相關疑義時,可向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協助,進行溝通、協調及相關疑義的解答,申請方式除以書面申請外,並可運用傳真、電話、網際網路以及視訊等多元方式,申請作業簡易方便。

該局說明,為保護納稅義務人權利,依據轄區特性及稽徵實務,選任主任納保官1名及納保官17名,並考量為民服務的實務需求,除於總局配置1名主任納保官及4名納保官外,所屬4個分局及9個稽徵所皆各配置1名納保官,多年來於民眾遭遇各項國稅申報及稽徵作業上之疑義或爭議時,納保官都以無比的熱情與站在民眾角度思考的同理心,主動提供民眾,暖心便捷的納稅者權利保護。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分別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租賃所得,經原查單位以其列報之租賃所得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調增租賃所得外,並以核定後甲君適用所得稅率已達20%以上,乃併同剔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並補徵稅額,甲君不服向納保官請求協助。經納保官詳細解說補稅緣由及法律依據後,甲君雖已不再爭執 ; 惟納保官發現甲君尚可依法增列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嗣甲君提供其岳父及母親之身分證資料,申經原查單位協助增列扶養親屬後,核算適用累進稅率為12%,亦可符合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圓滿解決甲君申請事項。

該局呼籲,納稅者如需要納保官協助,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納保官姓名、聯絡電話及線上申辦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如有任何疑問也可以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7. 遺產稅申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2要領備齊證明扣除沒煩惱(2023/05/31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時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遺產稅有關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問題,故特別提出說明,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則不列入分配。因此,夫妻之一方死亡,生存之他方請求就財產差額平均分配,該平均分配之數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於核課死亡之一方遺產稅時,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因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是以繼承發生時尚存之「婚後」且「有償取得」財產為計算基礎,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如欲扣除該項扣除額,準備證明文件時,應從「何時取得」及「如何取得」2大要領著手,除了檢附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表及載有結婚日期的戶籍資料外,尚需就夫妻雙方截至亡故日各項財產,備齊載明取得日期及取得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發生且尚未清償之負債,亦應檢附原始發生日期及現存數額之相關證明,該局特別就常見財產整理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列表如下,供民眾參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儘可能於申報前備妥各項證明文件,可縮短稽徵機關查證時程,俾利後續辦理繼承過戶事宜。

 

8. 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如何適用?(2023/05/25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遺有父母、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未拋棄繼承權且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嚴重病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每人可以增加扣身心障礙扣除額新臺幣(下同)618萬元。但被繼承人本人則不適用身心障礙扣除額的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月間死亡,其子乙君為繼承人,甲君於110年取得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乙君於111年度取得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則乙君申報遺產稅時,因甲君為被繼承人本人、乙君的身心障礙等級為中度,都不符合前揭身心障礙扣除額之規定,所以沒有可列報的身心障礙扣除額。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之父母、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符合上述規定者,於申報該項扣除額時,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供國稅局核認。但已拋棄繼承者,則不能再主張扣除身心障礙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