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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12/07/18

1. 機關團體受贈財產要列報收入,才能符合免稅要件喔! (2023/06/26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如有受贈財產,除應注意核實入帳外,在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必須留意列報收入,以免影響免稅資格。

該局說明,政府為鼓勵機關團體從事各項創設目的活動,明定機關團體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的要件者,就可享免納所得稅的優惠,其中要件之一是「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的憑證,且應有完備的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

該局指出,機關團體接受社會大眾的捐贈,除了常見的受贈現金外,還有受贈土地、房屋、股票等,機關團體不論受贈何種財產,都必須核實入帳,而且在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也要列報為收入,以免漏報收入,可能會因不符上述免稅標準所規定會計紀錄應完備的要件,而喪失免稅資格。

該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如經查獲短漏報收入,除了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的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外,即屬會計紀錄不完備情形,也就是不符合上揭免稅標準規定,當年度全部結餘款因不能免稅會被補稅外,還會遭處罰鍰。

該局舉例,甲慈善會109年度接受企業捐贈現金6百萬元及土地價值3百萬元,於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受贈現金的捐款收入6百萬元及其創設目的支出4百萬元,卻漏未將受贈的土地據實列帳財產及列報收入,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收入3百萬元,不符短漏報情節輕微的規定,因會計紀錄不完備,未符合前揭免稅標準規定,該年度全部結餘款5百萬元遭核定補稅,短漏報收入3百萬元則另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應詳實記載帳務,並如實申報,以免不符合免稅標準,影響自身權益。

 

2. 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過戶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證明文件,以免遭受議處或受罰。(2023/06/29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如有違反,未通知當事人繳驗相關證明文件,即予受理者,依同法第52條規定,其屬民營事業,處新臺幣(下同)15,000元以下之罰鍰;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該局舉例,甲君為乙君之父,二人皆為A公司股東,甲君於110年贈與A公司股票1,000,000股予乙君,未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及繳納,以取得贈與稅繳清證明書,A公司未通知甲君或乙君繳驗稽徵機關核發上述證明文件即辦理甲君股票移轉登記予乙君,經該局查得,A公司遭處罰鍰5,000元;甲君未申報贈與稅部分,亦經該局依法核定贈與金額10,000,000元,補徵稅額780,000元,並處罰鍰780,000元。

該局呼籲,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如有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時,應注意當事人是否繳驗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文件,方可受理移轉,以免遭受議處或裁處罰鍰。

 

3. 營利事業銷售房屋或土地如何採用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稅捐(2023/07/0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且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購入之房屋、土地(俗稱二手屋),而非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該局指示,上開房屋、土地交易若有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3項規定,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於105年10月5日取得A、 B房屋、土地及110年9月5日取得C、 D房屋、土地,4筆房屋、土地均於111年11月1日出售,其交易損益計算如下: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交易所得500萬元及應納稅額225萬元應填寫申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4欄及135欄項,並將該交易明細逐筆填報於C1-1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

 

4. 營利事業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不受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施行之影響(2023/07/06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雖自112年度施行,惟營利事業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不受營利事業CFC制度之影響。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有2種,一為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另一為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公司組織、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所稅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者,其暫繳稅額應包含上年度依營利事業CFC制度計算之應納稅額,惟營利事業CFC制度係自112年度施行,111年度尚無應認列CFC之投資收益,故營利事業依111年度應納稅額半數計算之112年度暫繳稅額,尚不因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上路而負擔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倘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考量營利事業CFC制度之各項適用要件及所得計算,係以全年度資料為基礎(如:股權控制比率、豁免條件、CFC當年度盈餘),尚難於年度中判斷一境外關係企業是否係我國營利事業股東控制之CFC或計算應認列之CFC投資收益,為簡化行政作業及降低納稅義務人遵循成本,財政部於112年5月18日以台財稅字第11204543460號令核釋,營利事業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CFC制度已於今年開始施行,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點選「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反避稅制度專區」查詢,或訂閱該局電子報,以即時取得相關稅務訊息。

  
5. 個人轉讓預售屋購買權利,如何申報房地合一稅? (2023/06/26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個人轉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預售屋(含坐落基地),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應在訂定買賣契約的次日起30日內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成交價額」為受讓人實際支付讓與人的價額,「取得成本」為讓與人已支付價額,「可減除費用」如未提示相關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以30萬元為上限,並以成交價額-取得成本-可減除費用計算課稅所得及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2月5日與A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房地總價款1,000萬元,甲君依約支付簽約款200萬元,嗣於112年3月9日與受讓人乙君簽訂讓與預售屋權利買賣契約書,約定乙君應支付甲君300萬元,並由乙君支付餘款800萬元給A建設公司,甲君應如何計算房地合一稅?

甲君預售屋權利取得日為111年2月5日,交易日為112年3月9日,成交價額為300萬元,成本為200萬元,可減除費用為9萬元(未提示證明文件,按成交價額300萬元×3%),課稅所得為91萬元(300萬元-200萬元-9萬元),自111年2月5日至112年3月9日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適用稅率45%,應納稅額為409,500元(91萬元×45%)。

該局提醒,民眾與建設公司(地主)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在取得預售屋所有權前,讓與該契約給第3人,受讓人概括承受該契約相關權利義務,該讓與購買預售屋權利的成交價額,按受讓人應支付給讓與人價額認定,不包含受讓人後續支付給建設公司(地主)價款。

 

6. 被繼承人有尚未繳納之地價稅,可自遺產總額中減除 (2023/07/07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洪小姐來電詢問,其母親於111年11月15日過世,名下遺有土地1筆,尚有未繳納之地價稅新臺幣(下同)18,230元,已於繳納期限前由家人繳納,申報母親遺產稅時,該筆稅款得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另依財政部75年1月11日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規定,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

該局說明,洪小姐母親於111年11月15日過世,111年期地價稅18,230元,按地價稅課稅期間為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自課稅起始日111年1月1日起至死亡日111年11月15日之生存期間計319天,按生存日數占課稅期間(111年為365天)比例計算,於申報遺產稅時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可減除之應納未納地價稅為15,932元(18,230元×319/365)。

 

7.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適用較低稅率(2023/07/07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 

為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負、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財政部參酌現行地方政府實施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差別稅率之成效,規劃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下稱2.0方案),其中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且申報所得達租金標準,可適用1.5%至2.4%之較低稅率,稅負不增反減。

財政部說明,2.0方案針對房屋所有人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進行「全國歸戶」,要求地方政府 「必須」在2%至4.8% 範圍內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且採「全數累進」。不過房屋所有人如果將住家用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可適用較低的1.5%至2.4%,與2.0方案一般非自住房屋適用稅率2.0%至4.8%相較,不僅最低稅率少0.5%,最高稅率更少2.4%,也比現行最高稅率3.6%少1.2%,希望透過稅率差距,鼓勵多屋族將空置或作低度使用的房屋釋出,提供出租使用,出租房屋稅負不但沒有增加反而降低。

財政部特別提醒,2.0方案仍維持公益出租人及社會住宅優惠稅率1.2%,多屋族如將房屋提供作社會住宅或公益出租使用,稅負將更為減輕,房屋所有人可多加利用。該部希望透過出租適用較輕房屋稅稅率的設計,增加住家用房屋租賃市場的供給量,以平穩租金,且出租房屋稅負反而減輕,房東不會藉此調漲房租,可讓想租屋的人都租得到好屋,實現居住正義。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目前全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約60萬戶,按內政部統計全國低度使用(用電)住宅之比率(約1成)推估,約有6萬戶潛在空置或做低度使用的房屋,可釋出至租屋市場。以房屋現值新臺幣100萬元的住家用房屋為例,在2.0方案下,如果出租且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房屋稅最高稅率為2.4%,較現制最高稅率3.6%或該方案最高稅率4.8%,至少可減輕1.2萬元至2.4萬元。

財政部並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現行供營業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等使用者,授權地方政府於3%~5%稅率範圍自行訂定徵收率,目前已可就營利事業持有非住家用房屋,按較高稅率課徵房屋稅,併予說明。

 

8. 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不會增加房屋出租人稅負 (2023/07/08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 

為鼓勵多屋族將住家用房屋釋出,提供出租使用,財政部規劃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之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下稱2.0方案),特別提供房屋所有人出租住家用房屋適用1.5%至2.4%較低稅率之優惠,稅負不增反減,且維持現行社會住宅及公益出租人1.2%之優惠稅率。

財政部說明,政府為照顧租屋族,對於符合一定條件之租屋者可申請領取租金補貼,而其房東便符合公益出租人條件,可享有相關租稅優惠,例如:租金收入每屋每月新臺幣(下同)1.5萬元以下部分不用繳所得稅;出租房屋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繳納地價稅;出租之房屋按自住用稅率1.2%繳納房屋稅,房東出租房屋予領取租金補貼的房客,稅負不會增加。此外,2.0方案尚對房屋所有人將房屋釋出至租賃市場,也提供較低稅率1.5%至2.4%,與該方案一般非自住房屋適用稅率2.0%至4.8%,及現行最高稅率3.6%相較,稅負不增反減。多屋族如想減輕房屋稅稅負,可將該方案下原應適用2%至4.8%的閒置房屋出租,讓租屋者租到好屋,互利互惠。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經內政部統計111年度公益出租人約12.6萬戶,以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現值100萬元,每月租金收入1.5萬元為例,其全年租賃收入18萬元全部免稅。至於房屋稅率為1.2%,房屋稅額1.2萬元,在2.0方案下,稅率(負)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