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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12/08/22

1. 二聯式發票開立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應檢具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報備,可依實際交易金額申報營業稅 (2023/08/18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記載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應檢具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報備,可依實際交易金額申報當期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果書寫錯誤,應向顧客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正確發票予買受人;但如因不知顧客身分或聯絡方式,致無法收回原發票時,如經檢附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報備,可依實際交易金額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同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前開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倘有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不得超過15,000元。經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餐廳因用餐時間結帳繁忙,將交易金額只有150元的餐費,誤開出150,000元的統一發票,事後發現時因沒有消費者聯繫資訊,致無法聯繫該名顧客收回該統一發票,恐遭受處罰。經洽詢該局補救方法,該局立即回復甲餐廳可檢具申請書,敘明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該紙發票存根聯影本,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報備,即可於申報該期營業稅時,按實際交易金額報繳。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並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者,免予處罰;但1年內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規定。

2. 營利事業如因超大豪雨而遭受災害損失,可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報備 (2023/08/1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近日因熱帶性低氣壓導致超大豪雨,營利事業若因此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得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相關規定: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三、營利事業若因此災害致帳簿憑證滅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第2款規定,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

該局特別提醒,災害損失申請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路徑: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亦請多加利用網路申請,路徑: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所稅/申請災害損失勘查,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利用該分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詢問,該局將竭誠服務。

3. 國內營業人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包予國內另一營業人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所收取之款項適用零稅率 (2023/08/1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包予國內營業人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自國外客戶收取之款項,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103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200557250號令規定,營業人(甲)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予國內營業人(乙)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營業人(甲)自國外客戶收取之收入,應按減除轉付營業人(乙)後之差額,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工程合約及付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至營業人(乙)自營業人(甲)取得之收入,可檢附工程合約及收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上開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4. 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者,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在112年7月1日以後者不適用) (2023/08/11財政部)

財政部表示

財政部今(11)日核釋,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2年6月30日)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曆年制為112年9月1日至10月2日;因9月30日適逢星期假日順延)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但營利事業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非在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即在112年7月1日以後)者,不適用之: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財政部表示,該部前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發布令釋分別提供109年度、110年度及111年度免辦營所稅暫繳之租稅協助措施,以減輕受疫情影響之營利事業繳稅資金壓力。鑑於紓困條例施行至112年6月30日止,且營利事業112年度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占大多數)或部分採特殊會計年度(如4月制)者,其112年度上半年營運期間(即暫繳之所得期間)仍落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至112年6月30日止),部分營利事業營運持續受疫情影響,為落實紓困條例立法意旨,爰對112年度會計年度上半年期間落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者,提供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措施。至於營利事業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在7月1日以後者,其112年度會計年度已非紓困條例施行期間,應適用一般稅制規定辦理暫繳。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上開紓困措施循例採「申請從簡,認定從寬」原則辦理,營利事業已依該部相關令釋規定免辦理109年度、110年度或111年度營所稅暫繳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或於辦理112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疫情紓困措施相關規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亦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措施,簡政便民。

5. 營利事業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2023/08/06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因資金需求,以存貨向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辦理融資借款,並相互開立統一發票,不得按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以存貨售後買回方式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雖簽有買賣合約書且互相開立統一發票,但是該交易本質是以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為資金融通性質,並非商品買賣交易,不得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為進、銷貨。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揭露說明,至於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應按借款期間核實認列為利息支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資金需求,與乙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以商品存貨向乙租賃公司融資借款2,000萬元,並開立統一發票予乙租賃公司,借款期間為112年1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並取得乙租賃公司開立統一發票金額2,060萬元,差額依借款期間6個月平均計算每月應攤銷利息支出為10萬元,甲公司112年度應將開立發票2,000萬元,自營業收入調節表減除,且不得認列進貨,當年度得認列利息支出為6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6. 變更保單要保人,應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2023/08/16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理財商品推陳出新,保險更是相當熱門的投資選擇,依保險法規定,人壽、年金保險契約之保險利益為要保人所有。惟若保單變更要保人,相當於移轉該保單的保險利益,涉及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繳納贈與稅。

該局指出,依保險法第1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常見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繳納保險費,於子女成年後,透過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轉移予子女,此時簽訂變更保險契約日即為贈與行為成立日,應以簽約日該保單之價值準備金作為贈與金額,依限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間投保年金保險,並以甲君本人為要保人,其子為被保險人,後甲君於110年將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其子乙君,惟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按變更日保單價值核認贈與金額約4,000,000元,因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除補徵甲君贈與稅額約18萬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保險契約中途變更要保人,原要保人(即贈與人)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稅者,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7. 被繼承人遺有汽車、機車,遺產稅怎麼報? (2023/08/16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被繼承人遺有汽車、機車等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新臺幣(下同)89萬元以下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6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如其總價值超過89萬元,應以超過部分列入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112年死亡時所遺之財產中有汽車及機車各1台,倘汽、機車殘餘價值在89萬元以下,則該2台車不計入遺產總額;假設汽、機車殘餘價值合計為150萬,因價值合計已超過89萬元,則以超過部分61萬元(150萬元-89萬元)列入遺產總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如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總價值超過免稅限額,應依相關規定併入遺產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特別注意,重購自住房地優惠機制係為鼓勵自住,符合上揭情事者,納稅義務人需提出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 

8. 享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優惠,因特殊原因未設戶籍可免追繳稅款 (2023/08/1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之自住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以下3條件,屬先售後購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先購後售者,得於出售自住房屋、土地申報時申請扣抵稅額:

一、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設有戶籍並居住。

二、出售前1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日間隔在2年以內。

該局說明,為避免投機,落實保障自住權益之立法目的,適用重購自住房地優惠之新房地,於5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將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但若屬下列3種特殊原因之一,致戶籍遷出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倘該重購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者,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可免被追繳稅款:

一、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

二、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

三、原所有權人死亡。

該局提醒民眾特別注意,重購自住房地優惠機制係為鼓勵自住,符合上揭情事者,納稅義務人需提出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