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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中之已成年子女不可列為受扶養親屬

(2023/10/0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邇來接到民眾來電詢問,已成年子女於服役中可否列報為扶養親屬,依財政部63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842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已成年之子女在服役中,不能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如在營服役者,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之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行申報,不得由父母或家人申報減除免稅額;若子女上半年度在校就學、下半年度在營服役,則仍可列報為扶養親屬,惟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須依實際支出列報,不得逕以上限25,000元申報扣除。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之已成年子女如就讀軍校,仍視為在校就學,得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於申報時可減除免稅額;另外,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在營服役,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可依所得稅法之規定,申報減除其配偶之免稅額。

該局亦同時提醒,民眾未辦理申報經國稅局核定之案件,或逾期辦理申報之案件,倘欲增列受扶養親屬,記得不可填列家中已成年在營服役之子女,服役子女亦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或委託由家人代為辦理申報,以免因日後遭國稅局核定補稅甚或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