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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12/10/16

1. 營利事業未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 (2023/10/16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有採權益法評價之股權投資,應就被投資公司損益之份額認列為損益,計入當年度稅後淨利中,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所稱未分配盈餘,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減除同條項各款後之餘額。營利事業如有採權益法評價之股權投資,應就被投資公司稅後損益按投資比例計算認列投資損益,計入本期稅後淨利中,如漏未計入前揭投資收益,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除補徵稅額外,尚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稅後淨利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惟漏未申報採權益法認列子公司損益之份額,經就子公司稅後損益按投資比例計算應計入稅後淨利金額300萬元,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300萬元,案經查獲核定補徵稅額15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未分配盈餘金額,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並處罰。

 

2. 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瑕疵退回,應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 (2023/10/11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邇來接獲業者來電詢問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應以何時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瑕疵退回,依財政部81年5月30日台財稅第810798531號及財政部賦稅署106年6月2日臺稅消費字第10504702350號函釋規定,於貨物復運進口時,應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自行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在零稅率銷售額銷貨退回及折讓欄(即營業稅申報書第19欄)填報復運進口金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12年4月5日報關出口貨物1批,出口報單價格美金5萬元,當旬海關公布報關適用匯率為1美金:30.345新臺幣,甲公司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1,517,250元。嗣部分貨物發生瑕疵,於同年6月20日貨物復運進口,進口報單價格美金1萬元。甲營業人應以112年4月5日報關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即1美金:30.345新臺幣)計算銷貨退回金額303,450元,並填報於112年6月營業稅申報書第19欄。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申報外銷貨物復運進口之當期(月)零稅率銷售額如減除營業稅申報書第19欄後,合計(即營業稅申報書第23欄)為正數,應就該餘額按營業稅徵收率5%計算得退稅限額;如合計數為負數,應在計算「得退稅限額」(即營業稅申報書第113欄)時零稅率銷售額合計以零計算,以免影響購買固定資產可退稅之金額。

 

3. 營利事業出售KY股之損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益(2023/10/05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我國證券交易市場除了常見國內公司之上市(櫃)及興櫃股票外,尚包括外國公司來臺申請核准上市(櫃)之股票,因其註冊地大部分位於開曼群島,國家代碼為KY,故一般稱為KY股票,該股票雖由海外公司發行,但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有價證券。營利事業出售前項股票之損益,屬證券交易損益,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詳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發生證券交易損失3千5百萬元,並填入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48欄「處分資產損失」,其中屬國內公司掛牌之股票損失1千7百萬元、屬KY股票之損失1千8百萬元;惟甲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99欄「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損失)」僅填列損失1千7百萬元,未將KY股票之證券交易損失併同列報,致申報課稅所得額減少1千8百萬元,遭該局調整補稅。

該局另外提醒,KY股票之發行人為外國企業,營利事業投資其股票所獲配之股利,非屬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

 

4. 直播銷售夯,應注意營業稅問題 (2023/09/26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因應科技多元發展,任何人只要用低成本就可向全世界傳播即時影音訊息,透過直播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成為最具有潛力的銷售模式,直播主為了吸引民眾關注,會融合唱歌跳舞與遊戲等直播活動,與民眾做最佳的雙向互動,亦可在任何時間、地點進行銷售,加上完整的金流、物流,致直播方式銷售產品愈來愈夯。

該局表示,直播主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無實體店面,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者〕,應即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若直播主除直播外另設實體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經營水晶手飾等相關商品零售,除於實體店面展示產品外,亦於臉書直播銷售水晶相關產品,而水晶長期受到國人喜愛,因此擁有數萬名粉絲,並獲買家給予高度的評價,嗣該局查獲甲君111年3月至112年3月間短漏報銷售額合計4千1百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2百萬餘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1百萬餘元。

該局籲請直播主自行檢視,如有應辦理稅籍登記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5. 個人出售105年度以後取得之房地,申報時在臺無戶籍,應如何申報房地合一稅(2023/10/0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接獲民眾甲君詢問,近期將出售105年度以後取得之高雄市前鎮區房地,但其在臺無戶籍,應否申報房地合一稅?該向哪個國稅局申報?

該局指出,只要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本國房地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不論所有權人或權利人在臺有無戶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房地合一稅;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所稱「該管稽徵機關」,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0點規定,按下列順序定之:

一、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

二、申報時居留地址所在地國稅局(外籍人士居住於臺北市或高雄市者,向所在地國稅局總局外僑服務櫃檯辦理申報)。

三、申報時無戶籍地或居留地者,為交易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所在地國稅局(外籍人士交易坐落於臺北市或高雄市的房屋土地者,向所在地國稅局總局外僑服務櫃檯辦理申報)。

四、中央政府所在地國稅局(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該局以甲君所詢問題說明,若房地所有權人為本國人,申報時在臺無戶籍者,請向交易房地坐落所在地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前鎮稽徵所)辦理申報,若為外籍人士且無居留地址,因交易高雄市房地,則請向高雄國稅總局外僑服務櫃檯辦理申報。

 

6. 服役中之已成年子女不可列為受扶養親屬 (2023/10/0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邇來接到民眾來電詢問,已成年子女於服役中可否列報為扶養親屬,依財政部63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842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已成年之子女在服役中,不能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如在營服役者,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之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行申報,不得由父母或家人申報減除免稅額;若子女上半年度在校就學、下半年度在營服役,則仍可列報為扶養親屬,惟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須依實際支出列報,不得逕以上限25,000元申報扣除。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之已成年子女如就讀軍校,仍視為在校就學,得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於申報時可減除免稅額;另外,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如在營服役,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可依所得稅法之規定,申報減除其配偶之免稅額。

該局亦同時提醒,民眾未辦理申報經國稅局核定之案件,或逾期辦理申報之案件,倘欲增列受扶養親屬,記得不可填列家中已成年在營服役之子女,服役子女亦應自行辦理結算申報或委託由家人代為辦理申報,以免因日後遭國稅局核定補稅甚或處罰。

 

7.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限額內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2023/09/28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本局接獲王小姐來電詢問,父母贈與現金給女兒作為結婚基金,是否要課徵贈與稅?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父母贈與子女婚嫁財產並不限於現金或銀行存款,也可贈與土地、房屋,而土地、房屋之贈與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係以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乙夫妻112年2月各贈與女兒A君現金240萬元,同年6月A君登記結婚,甲、乙又分別贈與A君現金100萬元作為結婚基金,減除現行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以及子女婚嫁財物總額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甲、乙二人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父母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以結婚登記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認定為婚嫁之贈與辦理贈與稅申報時,要記得檢附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贈與契約書及子女結婚登記的戶籍資料,以維護自身權益。

 

8. 個人同一年度有房屋租金支出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如符合條件可按比例申報列舉扣除額。 (2023/09/28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另同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該局指出,上開規定雖得解釋同一課稅年度不得同時列報該兩項扣除額,惟對於納稅義務人在同一課稅年度不同期間發生購屋自住及租屋自住事實,其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如分別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基於量能課稅原則及立法目的解釋,可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以兼顧租稅公平及法定扣除限額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一)期間不重複:A君於申報課稅年度內(1月至6月)於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房屋租金共為12萬元,可按比例認列6萬元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每年扣除上限12萬元*6/12個月=6萬元);另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金額共20萬元(7月至12月,無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可按比例認列15萬元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每年扣除上限30萬元*6/12個月=15萬元),則A君可申報列舉扣除該不重複期間之房屋租金支出6萬元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15萬元。(二)期間重複:B君於申報課稅年度內(1至12月) 於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房屋租金支出12萬元,於同期間亦有符合規定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30萬元(無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因屬同期間,房屋租金支出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不得重複申報列舉扣除,則B君可選擇金額較高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30萬元列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時,應符合要件及檢附資料:                                                       

 (一)購屋借款利息:

1.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2.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3.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查詢扣除額資料,並依所查資料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者,可免檢附該繳費單據)。

 (二)房屋租金支出:

1.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申報列舉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需檢附上述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