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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12/11/21

1. 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不因獲准分期或延期繳納而延長 (2023/11/21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應納稅額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該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不會因納稅義務人經國稅局核准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捐而延長。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收到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12年2月20日,公司受景氣影響,營業收入驟減,發生財務困難,無法於期限內繳清稅款,故申請分期繳納,經國稅局核准分6期,最後1期的繳納期限為113年2月20日。如甲公司對上開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欲申請復查,應於原限繳日期即112年2月20日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而不是自分期繳納最後1期的繳納期限113年2月20日之翌日起算30日。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不論有無經國稅局核准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捐,都應於原核定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致不符合救濟程序。

 

2.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結餘款時,應將該筆結餘款列報為領回年度其他收入 (2023/11/1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對解散或已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員工之營利事業,在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之結餘款應作為當年的其他收入。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就其員工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薪資支出等營業費用列支,嗣因營利事業於支付該等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支付退休金之員工,依規定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而領回之結餘款項,應轉列領回年度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指出,查核轄內A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A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於109年間向主管機關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新臺幣140萬餘元,惟A公司漏未申報該筆結餘款收入,經該局核定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務必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領回之結餘款列報為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3. 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銷貨收入認定規定 (2023/11/08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先將貨品運送至國外發貨倉庫存放,應提示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等證明資料,以憑核認銷貨收入。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於貨品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時,先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嗣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已實際出售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認;惟營利事業如係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所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並可提出相關證明者,亦可憑該會計師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核實認定其實際銷售價格。至所稱收入調節表,並無特定格式,惟應能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之銷售金額及數量,及國外實際銷售之金額及數量及上開之調節數。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拓展海外銷售市場,縮短供貨時程,110年度先行將貨物新臺幣(下同)1億元出口至海外發貨倉庫,並就110年底尚未出售3千萬元部分,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營業收入調節表中調減,惟查甲公司並未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至海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據以證明該部分存貨確未出售,亦無法提示其實際銷售價格及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等資料,故該局按查得資料予以調整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範銷貨收入之認定方式及須備妥之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4. 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差額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減除 (2023/11/08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之,且該差額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訂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目的,在避免因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造成繳納稅負偏低之情形,爰營利事業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除應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外,尚須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差額繳納所得稅,該差額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以符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立法意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為-900萬元(=全年所得700萬元-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1,600萬元),依所得稅法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為0元,基本稅額為78萬元〔=(課稅所得-900萬元+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1,600萬元 -扣除額50萬元)×基本稅率12%〕,惟甲公司於計算基本稅額後,又申報減除投資抵減稅額30萬元,因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剔除列報之投資抵減稅額,並補徵稅款3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申報基本所得稅額時,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繳納之基本稅額,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5. 機關團體收取政府補助款,請注意營業稅報繳規定 (2023/11/07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甲協會來電詢問,先前與某縣政府簽訂一項合作計畫,近期因計畫執行完成,領取了一筆政府補助款,應否繳納營業稅?要如何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第1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第2條)。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下稱機關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第6條)。是以,機關團體受政府單位委託參與辦理行政計畫,如執行成果歸屬政府單位所有或雙方共同擁有者,所收取之補助款為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的對價,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例如,甲協會與某縣政府簽訂共同執行計畫合約,約定執行成果歸該政府機關擁有,則甲協會依約所收取的補助款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報酬,應開立5聯式之407繳款書,將第4、5兩聯交付該政府機關,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第1、2、3聯向公庫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如有收受政府「補助款」,不能僅以「補助款」名稱即認定所收取款項無須繳納營業稅,需再自行檢視合約內容及款項性質,如有應繳納營業稅者,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逾限未繳納者,倘在經他人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熱門線上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點選營業稅407繳款書,輸入相關欄位列印持憑向公庫繳納並加計利息,得予免罰。
 
6. 贈與不動產「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由誰繳,贈與稅計算大不同(2023/11/2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時序進入11月民眾善用年度免稅額辦理贈與財產之旺季即將來臨,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贈與不動產所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由誰繳,贈與稅計算大不同。

該局說明,贈與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贈與房屋繳納之契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如由受贈人自行繳納,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將可繳納較少的贈與稅。惟如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應以贈與論,應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則相對於由受贈人繳納,贈與人需繳較多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母親甲君於112年度贈與房地給女兒乙君,贈與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1,200萬元,即贈與總額為1,200萬元,乙君應繳納土地增值稅200萬元及契稅12萬元共212萬元。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若由乙君自行繳納,則贈與總額除免稅額244萬元外,可再扣除該稅捐212萬元,則贈與稅額74.4萬元〔(1200萬-244萬-212萬)x10%〕;若由甲君出資代為繳納,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該稅捐212萬元應以贈與論計入贈與總額再予同額扣除,則應繳納贈與稅額95.6萬元{〔(1200萬+212萬)-244萬-212萬〕x10%}。

該局呼籲,規劃贈與房地給子女,應留意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實際上係由何人繳納,計算出之贈與稅大不同。

 

7. 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2023/11/15 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

財政部於日前(112年11月2日)發布解釋,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下稱房地),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下列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受遺贈)的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一、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有關適用稅率的持有期間。

二、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有關自住優惠適用要件的6年期間。

財政部說明,個人因繼承(受遺贈)而取得的房地,可能具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將該房地出售,如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高稅率,未盡合理,爰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於計算上開期間時,得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由於房地如果連續發生2次以上(含當次)繼承(受遺贈)而移轉所有權者,同樣具有前述情形,且對各次繼承人(受遺贈人)而言,其取得時點及原因具有非人為所能操控的特性,故該部放寬將「各次」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均納入併計範圍,以利適用較低稅率或自住優惠[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適用10%稅率],以兼顧情理,落實稅法規定意旨,保障繼承人(受遺贈人)權益。

財政部舉例說明,102年1月甲君的爺爺買入A房地,111年1月爺爺身故,由甲君的爸爸繼承A房地,未料爸爸於112年1月身故,由甲君繼承A房地並於同年11月出售,依本令規定,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之持有期間與適用稅率說明如下:

一、甲君持有A房地的期間得併計爺爺及爸爸的持有期間後,合計超過10年(102年1月至112年11月),適用稅率為15%。

二、如甲君、爸爸及爺爺持有A房地時都是自住使用(即所有權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及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過該自住優惠,甲君出售A房地還可以適用自住優惠,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及10%稅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因本令有利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對於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得適用。

 

8. 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之所得要申報課稅(2023/11/1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該分局提醒民眾留意,以免因短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以每股23元購買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33萬餘股,110年間以每股成交金額49.45元出售,惟甲君未將該筆所得計入110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並申報。案經查獲核定基本所得額為872萬餘元,補徵稅額46萬餘元,另依該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36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漏未申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