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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2023/11/27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包含透過網路銷售遊戲幣、遊戲點數卡、虛擬寶物等虛擬遊戲商品),如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8萬元、勞務4萬元),請儘速向營業地址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將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

此外,該局提醒,網路賣家營業人辦理稅籍登記,同時須登記「網路名稱及網域位址」,如向網路服務提供業者或其他提供虛擬主機之中介業者申請會員者,需同時提供申請之「會員帳號」,並請網路賣家營業人應於其網路銷售頁面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