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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13/01/30

1. 扣繳單位補助喪葬費應否扣繳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2024/01/29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補助費,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俱屬薪資收入,故工作單位發給員工之眷屬喪葬補助費時,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若是職工福利委員會自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之福利金項下支給員工之眷屬喪葬補助費,依財政部79年6月26日台財稅第790119142號函規定,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給付時免予扣繳,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面的情形若是發生在員工本人死亡,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喪葬費用,則依財政部86年9月4日台財稅字第861914402號函規定,應併入死亡員工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員工甲君眷屬112年度中死亡,A公司補助甲君眷屬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併入甲君112年度薪資所得總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亦支付眷屬喪葬補助費50,000元,則屬甲君112年度其他所得,免予扣繳,應列單申報。另A公司員工乙君於112年度中死亡,公司補助乙君喪葬補助費100,000元,應併入乙君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課徵所得稅。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給付死亡員工或員工眷屬喪葬補助費,二者性質不同,扣繳義務人如對憑單申報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2.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租稅優惠停止適用情形  (2024/01/29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行動支付為全球經濟發展趨勢,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在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財政部107年1月12日訂定「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自申請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止,月銷售額逾新臺幣20萬元之小規模營業人,仍按1%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截至112年12月31日止,全國適用前揭租稅優惠之小規模營業人計有17,635家。為確保民眾消費便利性,以切合政府提供此項租稅優惠之美意,國稅局仍會持續觀察營業人實際營業情形是否符合作業規範相關規定,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規定得停止其租稅優惠,且一年內不得再行申請適用:

一、營業人自行申請停止適用本租稅優惠。

二、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拒絕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

三、經查營業人未分別或未全部委託接受金流服務之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

四、營業人不同意受委託之行動支付業者每季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

該局呼籲,已經核准適用本租稅優惠之營業人,請於結帳時主動提醒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並於結帳櫃檯明顯處放置行動支付收款標誌。

 
3. 營業人以他人之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仍應受罰 (2024/01/26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若因「登錄錯誤」而導致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7%以下,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予處罰。

該局近來查獲A公司使用網路申報營業稅,誤將一筆B公司的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發生虛報進項稅額3,000元,除追繳稅款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A公司不服,主張其屬「登錄錯誤」,且該多報的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的比率在7%以下,為何不能適用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予處罰。

該局指出,上開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所稱「登錄錯誤」,係指營業人對其依法得申報之進銷項資料,於網路報稅時輸入錯誤而言,依據財政部83年12月7日台財稅第831624396號函規定,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上述A公司持其他營業人B公司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所涉疏失,與單純將自身進銷項憑證內容登載錯誤之情形不同,非屬上開函釋所稱「登錄錯誤」之情形,因已構成「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行為,自無上開免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提醒,營業人每期申報營業稅時,應注意檢查,確實逐筆核對進銷項憑證之正確性,以免因疏失而受罰。

 

4. 營利事業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大陸地區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應與已扣繳之稅額合計申報股利所得(2024/01/2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列報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規定課徵所得稅,但該部分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中區國稅局說明,常見臺商透過第三地租稅天堂轉投資大陸地區 ,如有取得第三地區公司轉分配大陸地區被投資公司配發之股利時,應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並可申報扣抵該股利於大陸地區繳納之所得稅,惟不得超過加計該源自大陸地區之投資收益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且應備妥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及「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驗證之納稅憑證及第三地區公司之財務報表等相關文件供核。

該局舉例,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境外投資收益15億4,746萬元、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1億6,860萬元,因申報之可扣抵稅額占投資收益之比率高於一般大陸地區股利扣繳稅率10%,似有異常。經查該投資收益係甲公司透過第三地租稅天堂轉投資大陸被投資公司所獲配之股利,依據公司提示被投資公司股東會議及境外繳納稅額等相關資料,查得該公司獲配投資收益總額為17億1,796萬元,惟誤以稅後之實際滙款金額列報,致短報投資收益1.7億元,經核定補徵稅額3,410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獲配境外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事業給付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已扣繳稅額之合計數申報所得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不符規定遭國稅局調整補稅並處罰。

 

5. 自112年1月1日起,執行業務者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在新臺幣3,000元以內免視為員工的薪資收入 (2024/01/16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將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收入額度由現行每人每月新臺幣(下同)2,400元提高為3,000元,並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該部同步發布釋令,將執行業務者員工的伙食費免稅額度也提高為3,000元,以期一致。

該局舉例說明,甲事務所有員工50人,112年度在前開釋令發布前,其每人每月實際支領的伙食費2,500元,因超過每人每月2,400元的限額,故其執行業務所得帳列員工伙食費1,440,000元,並另於其他費用項下列支員工加班誤餐費60,000元。在前開釋令發布前,甲事務所另列支的加班誤餐費60,000元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收入,併計各員工薪資收入辦理所得稅扣繳及憑單申報;釋令修正發布後,因實際給付金額未逾每人每月3,000元的限額,該60,000元誤餐費即免予併計員工112年度的薪資收入。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如實際供應員工膳食,其伙食費的列支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作為憑證。又112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將至,請執行業務者的扣繳義務人配合前揭法令修正規定,正確計算員工應課稅的薪資收入,於1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間內,向事務所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事宜,並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


 
6. 民眾旅居國外被遷出戶籍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扣繳率就源扣繳(2024/01/3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非居住者),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居住者),係指:

 一、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 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符合前面所指居住者身分定義者,則屬非居住者,其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各類所得時,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舉例說明,甲房東旅居國外滿2年未入境已於111年度被遷出戶籍,房客乙營業人112年度每月5日給付甲房東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因甲房東屬非居住者,故扣繳義務人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租金給付額扣取20%稅款10,000元,並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給付租金起10日內(即當月14日前)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注意所得人是否為居住者,以免扣繳及申報錯誤影響權益,又扣繳義務人可多加利用財政部“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採網路申報,快速又便捷。

 

7. 贈與子女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稅報對了嗎 (2024/01/2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民眾贈與子女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但非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應核課贈與稅。

該局指出,配偶或直系血親間贈與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贈與稅。其中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係指依該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中,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而言。如為非留供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者,例如:一、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二、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三、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則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贈與子乙君都市計畫內A、B地號2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均為500萬元,依檢附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記載,A地號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道路用地),仍為私人所有,為公共設施保留地;B地號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市場用地),為核准私人經營投資興辦,無徵收補償計畫。因此,A地號土地符合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定義免徵贈與稅,B地號土地則不符合,無免徵贈與稅之適用,甲君當年度無其他贈與財產,則應繳納贈與稅25.6萬元〔(贈與總額1,0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扣除額500萬元)x稅率10%〕。

該局提醒民眾,贈與公共設施用地,應先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如仍有相關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8. 財政部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2024/01/1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財政部已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萬元,較111年度增加6,000元,民眾於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說明,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36,850元之60%,公告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20.2萬元。112年度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0.2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民眾於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