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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入資金以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方式貸予他人,應調減利息支出

(2024/03/0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公司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向金融機構貸款2.8億元,借款利率2%,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利息支出560萬元,經查甲公司同年貸與A股東790萬元且未收取利息,依規定應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790萬元支付之利息予以調減利息支出15.8萬元(790萬元*2%)。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借入資金支付利息,又將資金以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方式貸予他人,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依法調減利息支出,以免遭調整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