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消息
1. 營利事業於投資前,被投資事業已發生之虧損,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2024/07/30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申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才能列報,並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此外,計算投資損失時,除需注意以往年度是否曾列報過同一家被投資事業之投資損失以免重複列報外,尚需留意投資時點係於被投資事業虧損發生之前或之後,若屬於投資前被投資事業已發生之虧損,則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即被投資事業營運發生虧損時,經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情形,才可列報投資損失,且需備妥股東會決議減資、合併、破產或清算相關證明文件。計算投資損失時,若有投資前被投資事業已發生之虧損,則需按投資後虧損比例計算,並應注意投資成本歷年變動情形,以前年度曾認列投資損失者,應於原出資額中先予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5年出資7,500萬元投資乙公司(股本1億元,累積虧損2,500萬元),而乙公司110年累積虧損為6,000萬元,乙公司於111年減資彌補虧損2,000萬元,因累積虧損6,000萬元中的2,500萬元屬甲公司投資乙公司前已發生的虧損,故甲公司於112年5月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投資成本列報投資損失為875萬元【原出資額7,500萬元×減資比例(2,000萬元/1億元)×投資後虧損比例(3,500萬元/6,0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投資損失時,除應以實現者為限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外,計算時尚應留意以往年度是否曾認列同一家被投資事業之投資損失,以及投資時點係於被投資事業虧損發生之前或之後,以免列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2.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可扣除之金額應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至0元為限 (2024/07/17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前揭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得減除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各款規定之項目,其中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應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至0元為限。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或企業併購法第45條規定合併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各公司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後,各公司未分配盈餘之正數或負數,應相互抵銷合併計算,其合計數為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又未分配盈餘係採「年度」課稅方式,各公司計算未分配盈餘,如有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該次ㄧ年度虧損可減除金額應以該公司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至0元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採連結稅制,併同其子公司合併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甲公司之子公司A公司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稅後淨利200萬元、提列法定盈餘公積20萬元、「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5,400萬元及未分配盈餘負5,220萬元(200萬元-20萬元-5,400萬元),並將A公司未分配盈餘負5,220萬元與甲公司未分配盈餘9,500萬元相互抵銷合併計算,申報合併未分配盈餘4,280萬元(-5,220萬元+9,500萬元)。經查A公司109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虧損雖為負5,400萬元,惟A公司108年度稅後淨利減除法定盈餘公積提列數後僅為180萬元(200萬元-20萬元),依前揭規定,A公司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僅能列報180萬元、未分配盈餘為0元,因A公司未分配盈餘減項溢報5,220萬元(5,400萬元-180萬元),致甲公司合併未分配盈餘短報5,220萬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261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採連結稅制合併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
3. 中古車商如何申報進項稅額不踩雷 (2024/07/15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中古車商向個人購買中古汽(機)車供銷售,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及「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規定,計算及申報得扣抵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中古車商向個人收購中古汽(機)車銷售,因銷售人為自然人,致無法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依上揭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得以買賣合約書、讓渡書或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及其他憑證,作為進項憑證,逐輛以購入成本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進項稅額,並於申報各該輛中古汽(機)車銷售額當期,逐輛比較進項稅額及銷項稅額,取其小者作為可扣抵進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中古車商應檢附「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併同申報書辦理申報,至於前述相關進項憑證於申報時可暫免附,但應依規定妥善保存,於稽徵機關要求提示時提供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甲中古車行於113年3月以新臺幣(下同)315,000元向張三購入1輛中古汽車以備銷售,進項稅額經計算為15,000元〔315,000元÷(1+5%)×5%〕,同年5月間以378,000元售出,銷項稅額為18,000元〔378,000元÷(1+5%)×5%〕,該輛中古汽車的進項稅額未超過其銷項稅額,爰甲中古車行於申報該輛中古汽車銷售額當期(即113年5-6月期)營業稅時,該筆進項稅額15,000元可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最後提醒,中古車商應注意前開申報進項稅額之規定,以維其權益,俾免因違反規定受罰。
4. 立法院今(15)日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24/07/15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
今(15)日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第22次會議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財政部說明,營業稅法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定明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負有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存證該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義務;至傳輸時限、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之範圍,授權該部公告之。(修正條文第32條之1)
二、增訂營業人未依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得按次處罰。(修正條文第48條之2)
三、配合其他法律規定修正用語,及逾期繳納稅款加徵滯納金計徵方式,回歸稅捐稽徵法辦理。(修正條文第6條之1及第50條)
財政部表示,上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可確保買受人正確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消費者可及時透過平台或統一發票兌獎APP確認取得雲端發票及查詢消費明細;維護統一發票中獎清冊資料庫正確性,保障民眾兌獎權益;並利記帳業者得利用平台運用委託營業人之進、銷項憑證資料,簡化申報作業程序。該部將俟總統公布後,依營業稅法第60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並於法案施行前完成訂定或修正相關子法規及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俾使法案順利實施。
5. 立法院今(15)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24/07/15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
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維護120萬餘家扣繳單位之權益,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今(15)日三讀通過。
財政部說明,上開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之事業其負責人、機關或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或團體等本身。
二、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
三、修正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現行公司、機關或團體等給付薪資、利息等扣繳範圍之所得,係由公司負責人、機關或團體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擔任扣繳義務人,本次修法後,將由該公司、機關或團體等本身作為扣繳義務人,使權責相符;另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予非居住者(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外國營利事業),原應於給付之日起算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與發給扣繳憑單等事宜,本次修法增訂倘前開期間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農曆春節假期),上開期限得再延長5日,減輕其作業時間壓力及負擔;此外,扣繳義務人等如有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而須處罰者,不再按固定金額或按給付金額(扣繳稅額)之固定比率(倍數)處罰,將由稽徵機關視違章情節輕重,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給予不同程度處罰,有助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表示,考量居住者扣繳作業係採年度申報,為使扣繳義務人充分瞭解修正後規定並據以辦理扣繳作業,且相關申報書表及系統亦需配合修正,須預留適當準備期間,爰本次修正條文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該部將於修正條文經總統公布後,儘速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
6. 無償為子女購置農地,不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須課徵贈與稅(2024/07/1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向他人購買農地,並直接登記於子女名下,其贈與標的為「購地資金」,並非土地,應課徵贈與稅,不能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之免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贈與農地得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係指贈與人直接將自己名下之農地贈與子女,即贈與標的為「土地」,才能適用免稅規定。如贈與人簽約購地付款後,直接請出賣人將農地登記於子女名下,此種情況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以贈與論之情形,該款規範不論為他人購置之財產為動產或不動產,贈與標的都是出資的「資金」,只是因農地是不動產,贈與價額是參照同法第10條,以贈與時農地的公告土地現值核算,不必以購置農地的價款認定,並非贈與標的即為農地。
該局特別提醒,如果想購置農地贈與子女,並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租稅優惠,應先將農地所有權登記於自己名下且維持農地農用後,再贈與「土地」給子女,方能適用免稅規定,且在贈與後5年內的列管期間,不能再移轉或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形,以免被追繳贈與稅。
7.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農業用地,遺產稅申報丿步報你知 (2024/07/1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最近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農業用地,因配偶間財產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於贈與人死亡時,該贈與的農地,應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產生疑義。
該局說明,農業用地贈與配偶,視贈與時是否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遺產稅之申報大不同:
一、贈與時已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者:
(一)受贈配偶自受贈後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免將該農地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二)受贈配偶自受贈後未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因配偶間之贈與依稅法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追繳贈與稅,惟應將該農業用地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但能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證明繼承發生時,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者,仍可申報農地農用扣除額,免徵遺產稅,並自繼承發生之日起列管5年。
二、贈與時未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者:應將該農業用地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但能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證明繼承發生時確作農業使用者,亦可申報農地農用扣除額,免徵遺產稅,並自繼承發生之日起列管5年。
該局提醒,國稅局會定期清查列管農地,如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經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已恢復作農業使用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者,將追繳應納稅賦,納稅義務人應留意作農業使用情形,以免遭補徵稅款。
8. 個人出售未依法簽證的股票,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2024/07/0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股東出售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的股票,因該股票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的有價證券,應免徵證券交易稅,但其交易的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取得該股票的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繳納所得發生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惟按公司法第162條第1項各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須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如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所掣發的股票即非屬上開條例規定的「有價證券」,股東轉讓未依前揭規定簽證的股票所交易的所得即屬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7年間以1,350萬元出資認購A有限公司股權,該公司於108年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並發行股票,嗣於110年間甲君以1,500萬元出售。因該公司108年發行股票時,未經銀行簽證,非屬上開條例所稱的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核屬財產交易所得,甲君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股東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時,應先確認該股票是否經依法簽證發行。若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應留意其財產交易所得是否併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未併計綜合所得稅申報,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應加計利息外,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