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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之境外保單,若未納入遺產稅申報,恐遭補稅處罰

(2024/09/1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雖已指定受益人,仍應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透過保險規劃財產,繼承人主張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取得之人壽保險金,均屬被繼承人簽訂投保契約即約定於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依法不計入遺產總額。惟該局查核後發現,部分保單係甲君生前投保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商品,於死亡時尚未解約;又經函請金管會查復,該外國保險公司發行之保險商品,非依我國保險法等相關法令核准或備查者;另亦向該外國保險公司查證,該等保單屬有效保單且尚未申請理賠,爰經該局核認應計入甲君遺產總額,核算保單價值計新臺幣(下同)1億餘元,補徵遺產稅2,000萬餘元並處罰鍰1,600萬餘元。

該局提醒,繼承人應檢視被繼承人生前是否有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之境外保單,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