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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彙整114/12/02

1. 營業人使用多平台開立電子發票應自行拆分字軌號碼,避免字軌重複使用 (2025/11/26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為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重複開立相同字軌號碼電子發票,屬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不得超過15,000元。且該字軌號碼如有中獎,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尚須賠付國庫溢付的中獎獎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同時透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整合平台)及一個或數個加值中心系統開立電子發票,應提前於匯入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時拆分字軌號碼,分別放入不同的發票開立系統,避免發生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重複開立的情形。

為鼓勵營業人自行檢視開立電子發票的正確性,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重複開立且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於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國稅局報備並已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免予處罰,但1年內發生第3次就無法免罰。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因將相同字軌號碼電子發票重複上傳到整合平台存證,有重複開立相同字軌號碼的電子發票給買受人乙跟丙的情形,經查證係因甲分別透過整合平台及加值中心開立電子發票,惟未事先將字軌號碼拆分至不同開立系統所致,本案雖甲於上傳電子發票資訊時發現錯誤,並向買受人丙收回重複字軌之發票作廢重開,尚無電子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情事,惟其仍有同一字軌號碼重複上傳情形,甲可於發現電子發票開立或傳輸錯誤時,主動向所轄國稅局以書面敘明情形備查,避免日後經國稅局通知電子發票開立異常時,無法釐清錯誤原因。

2. 公司承租宿舍供員工使用需符合一定條件,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才可准扣抵銷項稅額 (2025/11/2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

有關公司承租宿舍供員工使用所支付租金,其進項稅額應符合「非屬酬勞員工性質」及「集中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要件,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宿舍內員工所使用水電及瓦斯費之進項稅額,因屬酬勞員工之範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1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核釋,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且符合下列各要件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二)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而營業人承租宿舍,員工所使用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部分,係屬酬勞員工之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除應依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索取載明其名稱、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外,購買商品及用途應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所訂不得扣抵項目(包含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與自用乘人小汽車等),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3.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應留意支付對象之限制 (2025/11/21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除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佐證居間仲介事實外,尚需注意支付對象之限制,始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佣金支出。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應依營利事業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但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之對象,如以出口廠商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為受款人者,則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佣金支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經查甲公司所提示合約、出口報單、匯款單及居間仲介往來郵件等資料,查得其中200萬元係支付予乙君之佣金,而乙君為甲公司出口至香港A廠商之員工,依前開規定,不予認定,遂調減佣金支出2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特別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4. 營業人收取違約金或法定延遲利息,課稅大不同 (2025/11/1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違約金,要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果是因買受人遲延支付貨款,基於雙方約定或經訴訟、非訟程序,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收取之遲延利息,非屬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至於法定遲延利息,係債權人因債務人遲延支付金錢致生損害之賠償。由於買賣雙方約定交易價格時,無法預知買受人是否會遲延支付貨款,因此該利息並非事前可計入貨款對價的範圍,故不屬於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所稱的「銷售額」,但如果有涉及租稅規避情事者,仍應依個案情形依法辦理。

該局舉例,甲公司銷售一台機器9,000萬元與乙公司,乙公司因故延遲給付貨款,依雙方合約,乙公司須支付違約金100萬元及延遲利息1萬元,則甲公司應開立銷售機器9,000萬元及違約金100萬元之統一發票,至於延遲利息1萬元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不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收入,如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在未經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儘速向所屬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5.個人間因借貸取得的利息所得,應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2025/11/27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個人間因借貸關係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計入實際收取年度的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3月間借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予乙君,約定借款期間3年,並按年利率3%計算利息於還款時一次給付,乙君於113年3月間如期清償本金1,500萬元,並依約支付甲君利息135萬元,但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利息所得,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該局補充,私人間資金借貸所給付的利息,因不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申報範圍的所得,不會有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但民眾仍應將收取的利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因該利息不是來自金融機構,無法適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不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間借貸取得的利息所得,納稅義務人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所得稅款者,只要在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免予受罰。

6.個人出售繼承取得房地,併同繼承的銀行貸款應如何自交易所得中減除?(2025/11/1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個人繼承房地時,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下稱繼承之貸款餘額)者,嗣出售該房地時,該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下稱房地現值),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地,於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除可減除因繼承而無償取得之房地價值(即繼承時之房地現值)外,如所繼承之貸款餘額超過前揭繼承時房地現值,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係屬其因繼承該房地所產生之額外負擔,亦可自交易所得中減除,且無論出售的房地係適用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或新制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皆能適用,以符量能課稅原則。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4月間繼承其父110年4月間購入之A房地[繼承時房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併同繼承其父所遺A房地之銀行貸款餘額3,400萬元,並由其實際負擔償還。嗣甲君於113年12月間出售A房地,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交易所得時,除可列報減除繼承時房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金額1,035萬元(1,000萬元×物價指數103.5%)外,所繼承之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地現值部分計2,400萬元(甲君繼承之貸款餘額3,400萬元-繼承時房地現值1,000萬元),亦可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另外提醒,出售繼承取得房地,可減除之貸款,限於繼承時被繼承人以所遺「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且由納稅義務人實際負擔者,私人間之借貸則無法適用。

7.捐贈公益團體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應符合相關要件(2025/11/05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個人捐贈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以該受贈單位為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始得不計入贈與總額。

該局說明,個人捐贈上開單位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及財政部99年10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900347790號函規定,須該受贈單位為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且受贈時符合行政院訂定「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之相關規定,捐贈之財產始得不計入贈與人當年度贈與總額,若捐贈對象不符合上述規定,其捐贈金額仍須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113年捐贈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土地予某協會,並辦理該筆土地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贈與稅申報,經該局審理,因該協會非屬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該筆贈與土地尚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之適用,爰核定甲君應納贈與稅額25.6萬元【(贈與總額500萬元-贈與當年度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

8.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該公司倘有轉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調整後之資產淨值計算贈與稅(2025/11/05財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按贈與日公司資產淨值計算贈與金額,如該公司有轉投資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調整計算公司每股淨值。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6月30日贈與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80萬股予乙君,並按A公司113年6月30日資產負債表每股淨值新臺幣(下同)24元計算申報贈與總額1,920萬元,惟A公司113年6月30日資產負債表並未調整轉投資上市櫃公司的股票價值,致每股淨值低估,經該局重新調整核估A公司113年6月30日每股淨值為40元,核定贈與股票金額3,200萬元〔80萬股*40元〕,甲君應繳納贈與稅額318.4萬元〔(80萬股*40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5%-累進差額125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贈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贈與日公司資產淨值計算贈與金額,如該公司有轉投資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應依規定調整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