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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書立委託銷售契約書與代銷經紀業書立之代理銷售契約書應否貼印花稅票,稅務局報乎您知

(2016/7/1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承攬契據係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的契據,為印花稅課稅範圍。

不動產經紀業分為經營成屋為主的仲介經紀業,以及經營預售屋為主的代銷經紀業二種,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如僅規範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事宜,無需貼用印花稅票;但如有約定代理人須負責完成市場調查、廣告企劃、現場銷售執行或簽定正式買賣契約等工作,則該契約兼具有承攬契據性質,應貼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不動產代銷經紀業者,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理銷售不動產,其代理銷售契約書已約定業者從事市場調查、廣告企劃、現場銷售執行及簽定正式買賣契約等工作,完成之後依契約約定得以獲得佣金報酬,該契約已兼具承攬性質,亦應課徵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