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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車因災害受損或泡水,停止使用期間趕快申請減免牌照稅!
(2016/7/1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汽、機車(151cc以上)因天災受損或泡水需進廠維修,以致暫時無法使用,請於災害發生1個月內,檢附村、里長或警察局、公所等機關開立之水災證明、泡水車輛進出修車廠期間證明文件及發票,向該局總局或4分局申請減免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
車輛因天災不能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得申請減免自災害發生日起至回復使用日前1日之稅捐。惟如車輛無法修復須報廢者,請檢附身分證正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行車執照、車籍證件、車牌2面、印章及災害證明文件至監理機關申請報廢手續,並儘速自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當年度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日前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