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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保留地贈與 旁系血親要課稅
(2016/7/20經濟日報)
台南市北門區郭小姐問:名下有一筆父親贈與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想轉贈兄長,應否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課徵贈與稅。因此父親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郭小姐,符合上述規定,可免課徵贈與稅,但郭小姐與兄長係屬旁系血親而非直系血親,不符合上述規定,仍應課徵贈與稅。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符合規定免徵贈與稅,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並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需註明編定日期及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土地登記謄本,以供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