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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客車提列折舊 有三規定

(2016/7/25經濟日報)

歸仁區王小姐問:營利事業購置之乘人小客車應如何提列折舊?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購置之乘人小客車應如何提列折舊,分以下三點說明:

(1)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150萬元為限;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2)經營小客車租賃業的營利事業,自88年1月1日起,新購置營業用之乘人小客車,其計提折舊之實際成本以不超過350萬元為限,自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50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3)該項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的計算,仍然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的未折減餘額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