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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新制上路,營利事業應併同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2016/8/17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朴子林小姐詢問,公司103年10月20日取得之房地於105年3月20日出售(當日房地帳面價值500萬元)、出售價格1,000萬元,費用8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10萬元,應如何計算出售房地損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公司出售之房地係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規定,應以出售價款1,000萬元減除成本500萬元、費用80萬元及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後,餘額370萬元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但土地增值稅10萬元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