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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廟方訂收費標準 依規申報所得稅

(2016/8/25經濟日報)

台南市某寺廟郭小姐問:廟方從未申報過所得稅,但今年有新建香客大樓7月啟用,是否要辦理申報?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

依法向政府立案登記的寺廟、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無附屬作業組織且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換句話說,如果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還是要辦理結算申報。

寺廟所建香客大樓的客房收入,原則上只要未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而係由民眾隨喜布施者,不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但如果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就是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在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請注意申報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