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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商品遭盜無法求償 附證明列其他損失
(2016/8/26經濟日報)
新營區黃先生問:公司將商品寄放在他人倉庫,卻遭到合作廠商盜賣,經過訴訟程序取得債權憑證,但遲遲未能收回債權,公司應認列為呆帳損失或其他損失?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
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應收卻無法回收之款項,方能視為呆帳損失,而公司因遭受他人侵權行為後所取得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於日後無法收回,則應依相關規定取具證明文件後,才能認列為其他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公司因商品遭盜賣所生之損失,除保留完整文件,並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證明文件外,另若受有保險賠償應減除理賠金額後,始可認列其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