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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移送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之稅費滯欠案件,只要滯欠超過10萬元,行政執行分署可限制欠繳人不得出國!

(2016/8/26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地方稅務局表示

一般民眾對於稅法規定欠稅超過100萬元將被限制出境多有了解,因此,總認為只要欠稅未達100萬元,稽徵機關也就莫可奈何,照樣可出國趴趴走;但實際上若已移送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只要欠稅超過10萬元,且有事實足認義務人故意不繳欠稅、隱匿或處分應供強制執行財產等行為,行政執行分署仍可限制欠稅人不得出國,也就是說,個人欠稅低於100萬元,仍可能遭限制出境。為何個人欠稅額不滿100萬元仍會遭限制出境?

該局表示,一旦欠稅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後,依據行政執行法,只要金額高於10萬元,且納稅義務人被認定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逃匿、或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違背據實陳述財產狀況等行為,其中只要符合一項,行政執行分署仍可限制欠稅人不得出國。

該局補充,稅捐稽徵法與行政執行法對限制出境的要件與主管機關雖然不同,但目的均在促使義務人履行公法義務。而且只要是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即使不是欠稅,例如積欠汽機車燃料費、交通違規罰鍰、健保費,行政執行分署也可實施強制措施。

稅務局呼籲,限制欠稅人不得出國,是促使欠稅人履行義務的手段,另外行政執行分署也可基於欠稅人是否有惡意逃避的專業判斷,來採取此一措施,以維護國家債權的執行,惟如果民眾配合善意回應,例如願意分期繳納等,一般不會直接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