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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屋打通自住房貸 利息僅可擇一扣除

(2016/8/30經濟日報)

三峽區王先生問:本人有兩間門牌號碼打通的房屋供自己居住使用,這兩間房屋的購屋借款利息都可以列舉扣除嗎?

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

依財政部函釋規定,納稅義務人將其所有之二個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並以該二間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其所支付之利息如均符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3規定購屋借款利息扣除之要件,僅能選擇其中一屋之借款利息,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5小目規定,申報列舉扣除。

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應符合下列各要件:一、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