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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分單後個別應納稅額在100元以下免徵

(2016/9/1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共有房屋型態不論屬於持分共有或公同共有,房屋稅分單後個別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以下同)100元以下,免予課徵。

地方稅務局說明

為節省稽徵成本及簡化稽徵程序,財政部前於77年發布函釋規定,房屋稅免徵限額為100元。其屬與他人持分共有之房屋,除了推定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的案件外,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因此,未設有管理人的持分共有房屋,倘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按其應有部分分別填發房屋稅繳款書,各共有人個別應納稅額在100元以下者,免予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至於公同共有房屋,因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於應納稅款負有連帶責任,其未設管理人者,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課徵;惟如全部或部分公同共有人申請分單繳納房屋稅,經核准者,財政部再以函釋規定,其與持分共有之房屋同屬共有房屋,經分單後個別應納稅額在100元以下者,亦得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