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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繳水電費 發票可列報抵稅

(2016/9/20經濟日報)

潭子區馬小姐問:營業人取得之水費、電費、電話費等進項發票,可否列報?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答覆

自來水、電力、瓦斯、電信等公用事業105年起已全面開立電子發票,導入後並不影響用戶繳費方式,除仍定期寄交繳費通知單及已繳費憑證與用戶(含個人及營業人用戶)外,將於收到用戶所繳費用後,依規定時限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

公用事業行業特性有別於一般營業人,登記用戶與實際用戶未必相同,營業人用戶尚未向公用事業申請正確登載買受人,致取得公用事業開立之進項憑證所載買受人名稱不符者,如該營業人確為實際繳費者,於緩衝期2016年12月底前,仍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應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用戶名稱變更,俾利緩衝期屆滿後進項憑證辦理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