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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7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提振國內經濟發展,鼓勵民眾購買新車並汰換舊車,減少環境污染,以達節能減碳之目的,105年1月5日增訂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登記滿1年之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於105年1月8日該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施行期間,辦理完成中古車之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
於報廢前、後6個月內換購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新車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機車每輛定額減徵4千元。
該局接獲民眾甲君詢問
登記1年以上出廠12年之小客車因老舊無法行駛,於104年7月7日辦理車籍報廢,並於105年2月15日辦理車體回收,旋於105年3月31日前購買新車,有無減徵新車貨物稅之適用?
該局說明,財政部會銜經濟部於105 年7 月6 日修正發布「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依該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款規定,「報廢」是指汽、機車登記所有人向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核准登記之廢車回收業者完成廢車回收,並索取「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及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車籍報廢,並取得報廢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報廢日係按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所載日期之最後完成日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消費者必須辦理完成「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且該車籍報廢或車體回收其中一項最後完成日須於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施行期間內,始符合報廢條件。甲君雖於104年7月7日辦理車籍報廢,但係於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增訂公布生效日(105年1月8日)後之105年2月15日辦理車體回收,其報廢完成日為105年2月15日,係於前揭法令施行期間內辦理完成,並於報廢後6個月內換購新車,故有減徵新車貨物稅之適用。
惟如消費者於該條文生效日前完成「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因該條文尚未生效,無法律依據,尚無減徵貨物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