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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移轉後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仍應由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
(2016/11/30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他原本有一筆土地是以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過戶給父親後,土地用途沒變更,為什麼改按一般土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表示如下
依財政部函釋,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後,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辦理。土地所有權有移轉時,縱其用途未變更,但此特別稅率對移轉後承受該房地之所有權人,並非當然均可適用,尚須視其是否具備各方面之條件而定。所以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後,縱其用途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本案因土地過戶後,新所有權人未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申請,所以按一般土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新的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土地後,請檢視是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條件,如符合條件,記得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