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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營業,地價稅即不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應即時申報
(2015/12/2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依稅法規定,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條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必需在該地建物設立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因此,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除相關人戶籍應設於該地外,房屋亦不能出租、營業,否則,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原因即告消滅,又該原因消滅時應立即向稅捐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每年於辦理地價稅稅籍清查時,皆會查獲許多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其地上房屋出租並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案件,類此地價稅於適用特別稅率事實原因消滅時,未向稽徵機關申報之情形,依規定除追補應納稅額外,並應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