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消息
差旅費列報 須與營業有關
(2017/2/16經濟日報)
列報出差旅費,應與營業有關。財政部表示,營業費用的認列,不僅以有無費用支付事實為決斷,還須檢視費用支出與營業活動有無關聯,若與營業活動無關則不可認列。
財政部指出
若是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發生的費用,因與創造收入的營業活動無關,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不得認列,所以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出差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工作內容等出差報告單等相關文件,足以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才會以此認定。
舉例來說,過去曾有甲公司201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旅費30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發現,A君於2015年間派駐甲公司的泰國子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報支派駐期間200天的旅費180萬元,甲公司僅提示A君的旅費申請表,記載派駐期間的差旅費。
國稅局以泰國子公司雖由甲公司所投資設立,但該子公司為獨立的法人,會計獨立,甲公司所承擔的義務僅限於支付其投資額,因此A君派駐期間的相關旅費,應屬泰國子公司的費用,與甲公司的營業無關,否准甲公司列報A君的旅費支出180萬元,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