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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發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可適用於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2017/02/20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澎湖分局表示

為因應產業生產設備提升、新型態產業崛起及發展,加速機器設備更新、自動化及現代化,營利事業於今年5月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可適用財政部於今(106)年2月3日修正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該分局說,本次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以下簡稱新表),分為3大類(房屋建築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機械及設備)、26項、164細目,與修正前比較,增訂項目1項、細目7項及修正原有細目10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新表實施日期,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建造者,適用新表規定。至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建造之固定資產,原表之耐用年數尚未屆滿,而新表耐用年數較短者,可依新表說明五之換算公式,換算修正後之未使用年數。此外,依所得稅法第51條第3項規定,各種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其耐用年數,不得短於該表規定之最短年限。因此,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訂年數為最低年限,營利事業得自行視使用資產情形,估算較長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