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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存款轉存子女名下,未能舉證非屬贈與者,仍須補稅加罰

(2017/02/18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

父母將自己存款贈與子女,於同一年度內贈與金額超過全年免稅額220萬元,應於贈與日後30日內將該年度內以前各次贈與事實及納稅情形,併同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於104年1月8日、23日及2月4日自其A銀行帳戶各提領存款180萬元、200萬元及160萬元,存入未成年女兒乙君郵局帳戶,並於當日轉作乙君之3張定期存單,經國稅局查獲,甲君主張乙君之存款係多位親戚之贈與,惟無法提出具體證明,乃核定贈與總額540萬元,應納稅額32萬元,並處以罰鍰。

甲君不服,改稱本人親自到郵局申辦定存,乙君不知情亦未將定存單交給乙君保管,僅係將本金所生利息作為乙君在外地求學之生活費用,非屬贈與,請求撤銷贈與稅及罰鍰。

國稅局指出,甲君存款轉存乙君郵局帳戶,已生所有權移轉效力,且該存單到期後,業已自動轉期續存於乙君帳戶,乙君亦表示,甲君告知定存單的利息,用以供其就學期間之生活費用開銷。可見乙君確實知道甲君將款項存入其郵局帳戶,而該款項孳生之利息亦由乙君提領使用,所以客觀上該款項由乙君占有並允受,甲君稱無贈與本金之意思,已不可採。甲君既無法證明非屬贈與之事實,且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核有過失,處以罰鍰,亦無不合,案經行政訴訟駁回確定。

該局提醒民眾,倘自行發現同一年度內各次贈與合計金額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有短漏報贈與稅時,在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未啓動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免予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