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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2016/12/12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公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如下:

一、  免稅額:每人新臺幣(下同)88,000元

二、  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32,000元。

三、  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9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80,000元。

四、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28,000元為限。

五、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8,000元。

六、  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

級別

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

1

0-540,000  ×5%-0

2

540,001-1,210,000×12%-37,800

3

1,210,001-2,420,000 ×20%-134,600

4

2,420,001-4,530,000 ×30%-376,600

5

4,530,001-10,310,000 ×40%-829,600

6

10,310,001以上×45%-1,345,100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第3項及第5條之1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第1級至第5級課稅級距金額(第6級課稅級距併同前5級距考量)上次調整年度為102年度,106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2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3.06%,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爰依上揭稅法規定予以調整。至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因106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104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未達應行調整標準,故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之調整,係為符合國民經濟情況,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之稅負調整,乃為反映人民實質納稅能力,尚有別於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減稅措施,預估增加民眾可支配所得約68億元,納稅義務人於107年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