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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若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即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2017/06/21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因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對信託財產負有管理之義務,稅捐既屬管理財產必要之支出,所以應由受託人負繳納稅捐的義務。該局表示,目前納稅人為了預先規劃家庭財產,常常選擇財產信託服務。
而前述規定有助於使用信託方式管理土地的民眾,瞭解地價稅納稅義務之責任歸屬,可減少民事方面的糾紛,進而精簡行政救濟程序並疏解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