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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燃料使用「費」是規費,主管機關為監理單位
(2017/06/26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7月要繳汽車燃料使用費,常有許多民眾跑到稅務局表示欲申請補發「汽車燃料稅單」繳納;亦有迷糊的民眾於接到「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時,誤以為是「使用牌照稅」已繳過了,而不予理會或忘了繳納,於接到行政執行處之傳繳通知書時,還向稅捐機關表示已繳納過。
該局進一步說明
汽車燃料使用「費」是規費而非稅捐,係由各縣市監理機關發單徵收,故稅務機關無法補單繳納。燃料費是依據公路法第27條規定徵收,所收費用係作為公路養護、修理與安全管理之用,性質是屬於規費而非稅捐,而使用牌照稅係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規定徵收,所收稅款屬縣(市)稅,由縣(市)政府統籌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