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消息
法院拍賣之土地,強制執行費用優先於土地增值稅受清償
(2017/06/28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及2項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稅務局說明
經法院拍賣之土地,拍賣價款不足支付執行費用,其執行費用依照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優先於土地增值稅受清償。
該局進一步說明,固然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但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