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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原持有之自用住宅用地,因信託移轉登記予受託銀行,並以其配偶為受益人,即他益信託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2016/6/30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

依據財政部106年6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600024930號函釋:依本部訂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第5點第2款第1目規定,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原則上無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

惟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