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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第5條所稱「確屬非短期投機」相關規定

(2015/12/1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藍小姐詢問:父母將持有1年又3個月之房屋2戶贈與成年子女,子女於持有10個月後售出,是否屬於「確屬非短期投機」,免課奢侈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

財政部於104年2月5日核示,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如下:

一、所有權人銷售自二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之不動產,且該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逾二年者。

二、繼承人銷售因繼承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之請求權而取得之不動產。

三、繼承人銷售其以繼承之遺產交換取得同一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之不動產。

四、依遺囑以遺產中之不動產成立之公益信託,受託人本於信託意旨銷售該信託財產。

五、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同條項第一款規定之不動產。

六、所有權人銷售持有逾二年或符合同條項第一款規定之房地,其併同銷售因車位交換而取得同一社區或大樓之停車位。

七、所有權人銷售因借名登記經出名人返還之不動產,所有權人及出名人持有該不動產期間合計逾二年者。

八、所有權人銷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人。

九、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傷害取自加害人賠償之不動產,所有權人為籌措醫藥費而銷售該不動產。

十、所有權人銷售其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取得之土地。

十一、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設立之組織銷售受贈取得之不動產。

藍小姐所詢問案例,因父母持有該2戶房地未滿2年即贈與子女出售,未符合前述案件類型,依規定仍應課徵奢侈稅(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