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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二者不相同

(2017/7/18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表示已至便利超商繳納使用牌照稅,為何仍收到催繳補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實際上兩者並不相同,使用牌照稅是地方稅的一種,每年4月開徵由各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負責徵收,目的在支應地方政府一般性財政需求;燃料使用費則是使用規費的一種,每年7月由監理機關負責代為徵收,係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而徵收,且收入專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以上二者性質、徵收目的、主管機關及繳納期間均不相同,沒有所謂雙重課稅的問題。